康达尔今日午间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称,依据公司股东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稿)》,2015年12月29日公司股东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股票账户名下的共计6358.24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27%)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京基集团。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据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已经就康达尔起诉林志、陈木兰、林举周等人返还短线交易收益纠纷一案予以受理,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157号。康达尔在此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通过短线交易所获的收益及利息归康达尔所有。在权益变动报告(更新稿)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中,未包含上诉返还短线交易收益纠纷一案,并声称“最近五年内未受到其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根据康达尔集团最新一期股东名册数据显示,京基集团在2015年12月8日公司股票复牌至15日间,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的1890.8万股增加到2854.29万股。
诉讼资料表明,京基集团于2015年12月3日或之前就已经决定起诉公司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并且就此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超过20%,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京基集团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的敏感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内幕交易。
据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已经就康达尔起诉林志、陈木兰、林举周等人返还短线交易收益纠纷一案予以受理,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157号。康达尔在此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通过短线交易所获的收益及利息归康达尔所有。在权益变动报告(更新稿)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中,未包含上诉返还短线交易收益纠纷一案,并声称“最近五年内未受到其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根据康达尔集团最新一期股东名册数据显示,京基集团在2015年12月8日公司股票复牌至15日间,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的1890.8万股增加到2854.29万股。
诉讼资料表明,京基集团于2015年12月3日或之前就已经决定起诉公司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并且就此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超过20%,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京基集团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的敏感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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