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提出了多项异议,除内幕交易的豁免被监管层予以采纳之外,其余均被一一驳回。如,薛黎明认为,新三板做市商交易机制下,投资者不具备股价操纵的基础和条件,涉嫌操纵股价的认定不能成立。对此,监管层指出,虽然在做市商交易机制中投资者只与做市商直接交易,但做市商的报价根据投资者的报价和申报数量进行调整。本案中,薛黎明申报量巨大,必影响到报价,从而影响到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故其上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随着证监会对新三板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首批6宗案件已调查完毕,进入告知程序,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价案。6日晚间,证监会再度曝光了另一起股价操纵案的细节——中海阳创始人兼实控人薛黎明动用8个账户密集交易,以达到拉抬中海阳股价之目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薛黎明利用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等方式拉抬、维持中海阳股价,总计获利54.58万元,由此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薛黎明是中海阳创始人兼实际控制人。而中海阳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发电以及光热创新综合利用的企业,2010年3月19日挂牌新三板,2014年8月24日成为首批做市企业。
相较于此前新三板操纵案例,薛黎明的手法颇为凶悍。具体来看,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薛某杰”、“王某文”、“薛某霞”、“李某叶”、“雍某雷”、“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钵那投资)等8个账户,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的股价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
有两组数据可进一步佐证。据披露,在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高达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万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万元,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46.74%;另一组数据是,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43.7万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61.55万元,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53.43%。
从盘面来看,在薛黎明控制的账户组交易期间,中海阳股价被资金拉升的迹象明显。如3月13日,中海阳的股价早间在8元/股上下徘徊,下午开市后,公司股价缓慢走入下降通道,最低跌至约7.6元/股,有意思的是,临近尾盘时,公司股价突被资金拉升,瞬间突破8元,收盘恰好报收于8元之上(收盘价为8.09元/股),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此后的多个交易日中。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指出,以上事实,有账户组委托交易记录、交易数据、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薛黎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由此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4.58万元,并处以54.58万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提出了多项异议,除内幕交易的豁免被监管层予以采纳之外,其余均被一一驳回。如,薛黎明认为,新三板做市商交易机制下,投资者不具备股价操纵的基础和条件,涉嫌操纵股价的认定不能成立。对此,监管层指出,虽然在做市商交易机制中投资者只与做市商直接交易,但做市商的报价根据投资者的报价和申报数量进行调整。本案中,薛黎明申报量巨大,必影响到报价,从而影响到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故其上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此前监管层的态度。证监会曾表示,新三板将采取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形成对新三板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随着证监会对新三板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首批6宗案件已调查完毕,进入告知程序,包括1宗大股东违法减持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股价案。6日晚间,证监会再度曝光了另一起股价操纵案的细节——中海阳创始人兼实控人薛黎明动用8个账户密集交易,以达到拉抬中海阳股价之目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薛黎明利用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等方式拉抬、维持中海阳股价,总计获利54.58万元,由此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薛黎明是中海阳创始人兼实际控制人。而中海阳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发电以及光热创新综合利用的企业,2010年3月19日挂牌新三板,2014年8月24日成为首批做市企业。
相较于此前新三板操纵案例,薛黎明的手法颇为凶悍。具体来看,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薛某杰”、“王某文”、“薛某霞”、“李某叶”、“雍某雷”、“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钵那投资)等8个账户,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的股价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
有两组数据可进一步佐证。据披露,在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高达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万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万元,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46.74%;另一组数据是,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43.7万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61.55万元,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53.43%。
从盘面来看,在薛黎明控制的账户组交易期间,中海阳股价被资金拉升的迹象明显。如3月13日,中海阳的股价早间在8元/股上下徘徊,下午开市后,公司股价缓慢走入下降通道,最低跌至约7.6元/股,有意思的是,临近尾盘时,公司股价突被资金拉升,瞬间突破8元,收盘恰好报收于8元之上(收盘价为8.09元/股),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此后的多个交易日中。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指出,以上事实,有账户组委托交易记录、交易数据、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薛黎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由此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4.58万元,并处以54.58万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提出了多项异议,除内幕交易的豁免被监管层予以采纳之外,其余均被一一驳回。如,薛黎明认为,新三板做市商交易机制下,投资者不具备股价操纵的基础和条件,涉嫌操纵股价的认定不能成立。对此,监管层指出,虽然在做市商交易机制中投资者只与做市商直接交易,但做市商的报价根据投资者的报价和申报数量进行调整。本案中,薛黎明申报量巨大,必影响到报价,从而影响到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故其上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此前监管层的态度。证监会曾表示,新三板将采取与主板市场统一的执法标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形成对新三板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