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网站披露,2月18日,山东地矿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因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具体来看,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买入山东地矿2万股,交易金额为19.66万元;2月4日卖出山东地矿股票2000股,交易金额2.09万元;2月15日买入山东地矿股票1.5万股,交易金额14.40万元。
作为持有山东地矿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9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具体来看,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买入山东地矿2万股,交易金额为19.66万元;2月4日卖出山东地矿股票2000股,交易金额2.09万元;2月15日买入山东地矿股票1.5万股,交易金额14.40万元。
作为持有山东地矿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9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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