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毫无征兆地终止股权转让、定向增发,继而面对上交所质疑“信披遗漏”无法自圆其说,*ST昆机如今终于不得不吞下被立案调查的苦果。
*ST昆机今日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0664号)。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回溯公告,2015年10月9日,昆明机床(现名“*ST昆机”)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沈机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公司25.08%股份。11月11日,公司公告,沈机集团最终确认受让方为紫光卓远,双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此后,昆明机床又披露了定增方案,拟以9.44元/股向启迪科服、深圳万安兴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计发行7415.25万股,募资不超过7亿元。
然而,昆明机床2016年2月17日突然宣布,公司收到消息,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沈机集团还未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应审批、备案程序,而交易双方约定“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的股权转让协议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此外,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原潜在控股股东紫光卓远提出的定增方案也随之终止。
值得关注的是,在宣布终止股权转让、定增之前,昆明机床从未披露过“三个月期限”的条款,此“信披遗漏”引起了上交所的关注。面对质疑,昆明机床的辩解颇显拙劣且难自圆其说。公司表示,因“时间紧迫,未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正式版本复核就上传了公告”所致,并且事后也未发现差异。但是,查阅公告可以发现,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同样未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上述“三个月期限”的关键条款。
对于三方不约而同“疏漏”同一关键条款,当时就有市场人士表示,相关方仅约定3个月期限,显示出该项股权转让诚意不足,而三方又均“疏漏”披露该关键条款则更显蹊跷。
不得不提的是,在昆明机床2015年11月披露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股价曾连拉4个涨停,由11元/股左右涨至17元/股左右。
*ST昆机今日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0664号)。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回溯公告,2015年10月9日,昆明机床(现名“*ST昆机”)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沈机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公司25.08%股份。11月11日,公司公告,沈机集团最终确认受让方为紫光卓远,双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此后,昆明机床又披露了定增方案,拟以9.44元/股向启迪科服、深圳万安兴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计发行7415.25万股,募资不超过7亿元。
然而,昆明机床2016年2月17日突然宣布,公司收到消息,由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沈机集团还未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应审批、备案程序,而交易双方约定“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的股权转让协议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此外,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原潜在控股股东紫光卓远提出的定增方案也随之终止。
值得关注的是,在宣布终止股权转让、定增之前,昆明机床从未披露过“三个月期限”的条款,此“信披遗漏”引起了上交所的关注。面对质疑,昆明机床的辩解颇显拙劣且难自圆其说。公司表示,因“时间紧迫,未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正式版本复核就上传了公告”所致,并且事后也未发现差异。但是,查阅公告可以发现,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同样未在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上述“三个月期限”的关键条款。
对于三方不约而同“疏漏”同一关键条款,当时就有市场人士表示,相关方仅约定3个月期限,显示出该项股权转让诚意不足,而三方又均“疏漏”披露该关键条款则更显蹊跷。
不得不提的是,在昆明机床2015年11月披露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股价曾连拉4个涨停,由11元/股左右涨至17元/股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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