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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名誉权”案被广东省高院中止审理

中国证券网
2016-05-1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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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5月16日午间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院裁定中止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之间的“名誉权”案。

据公告,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恒大高新名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 49 号民事裁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高院表示,据一审证据反映,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 年10月13 日受理了恒大高新提起的以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 1 日作出了(2014)高新民初 字第 7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因上述商标权纠纷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审理须以此结果为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恒大高新表示,该裁定是广东高院基于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16年2月1日作出了(2014)高新民初字第 7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因上述商标权纠纷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审理须以此结果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广东高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尚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2014年10月,恒大高新发布《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并称已正式起诉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立案;11月恒大地产集团、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起诉恒大高新恶意诽谤侵犯名誉权,索赔8000万元。

2015年12月17日晚间,恒大高新公告,称收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其在与恒大地产集团、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中败诉,后者索赔8000万的要求被驳回。广州中院判决恒大高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回在深交所官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的公告》,并在上述平台刊登不少于10天的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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