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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多次瞒报股权质押事宜 太阳电缆遭监管

中国证券网
2016-07-0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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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7月5日对太阳电缆及其二股东福建和盛集团发出监管函。

  
据监管函,福建和盛于2013年4月26日将所持有的太阳电缆5819.56万股股票质押,占太阳电缆总股本的19.3%,质押期限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止。2016年6月22日,太阳电缆披露《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显示福建和盛将质押的太阳电缆8729.34万股(因2014年太阳电缆实施分配,上述5819.56 万股增至8729.34万股)股票悉数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经查明,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福建和盛曾多次就其中的部分股份办理解除质押及重新质押手续,但福建和盛均未及时通知太阳电缆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且太阳电缆在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证明材料后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认为,太阳电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7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福建和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的规定。希望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提醒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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