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ST新梅发布诉讼进展公告表示,在诉请限制举牌方“开南帮”股东权利一审(6月30日)未获法院支持的背景下,*ST新梅原大股东兴盛集团又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在A股市场上,“开南帮”举牌上位*ST新梅第一大股东并不是个例。据统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A股市场上出现举牌成大股东的案例达20余起。其中不乏诉诸公堂的案例,除了*ST新梅,西藏旅游、康达尔原大股东与举牌者之间也在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股权纷争。
举牌现象为司法实务带来了一系列新课题。作为A股市场上第一家原大股东与举牌人对簿公堂的上市公司,其诉讼结果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意义重大。
上市公司状告举牌人第一例
自2013年7月起,王斌忠通过上海开南、兰州鸿翔等7个机构账户及8个自然人账户(下称“开南帮”)大量买入*ST新梅股票。至2015年1月27 日,“开南帮”持有*ST新梅的股权比例高达16.53%,超过兴盛集团11.19%的持股比例,成为事实上的第一大股东。
据宁波证监局查明,由王斌忠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据此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向王斌忠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2月1日,兴盛集团将“开南帮”告上法庭,要求限制举牌方股东权利。据悉,这是A股市场上第一个上市公司状告举牌人的案例。
在经过了1年多时间后,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了判决,法院认定兴盛集团诉请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驳回兴盛集团全部诉请。
上海市一中院在审理中梳理归纳了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其一,被告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超比例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其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告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其三,原告要求限制被告行使股东权利或处分相应股份的诉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原股东再上诉
虽然上海市一中院在一审中驳回了兴盛集团全部诉请,但不久后兴盛集团再次上诉。
对于*ST新梅案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细读判决,法律上整体采取了较为安全的立场。不过在一些环节仍有可以讨论的余地。例如围绕焦点二,一审法院为原告指点的出路是寻求损害赔偿救济,但又质疑控制权和反收购权的成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取决于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的大小”,“所谓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仅表现为投资者根据其投资比例依法享有的对公司管理事务表决权的大小,并非控股股东依法所应享有的股东权利”。类似将控制权简单等同于表决权的认识,恐怕难以解释在控制权出现转移时中外市场上常见并普遍得到认可的“溢价”。
证监会抑制过度投机行为
在A股市场上,“开南帮”违牌上位*ST新梅第一大股东并不是个例,据统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A股市场上出现举牌的案例多达20余起。
在*ST新梅之后,西藏旅游、康达尔原大股东与举牌者之间也在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股权纷争。
2015年9月6日,西藏旅游控股股东将举牌西藏旅游的胡氏兄弟告上法庭,同年10月胡氏兄弟被拉萨中院裁定禁止判决生效前行使投票权及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创造出A股首份禁止股东权利案,不过今年6月诉讼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
在监管层面上,为了抑制“炒壳”和“违规举牌”等过度投机行为,证监会于6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组办法》中的一条规定显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兴盛集团认为,这一政策对那些有过度投机行为的举牌人是一大利空。
在A股市场上,“开南帮”举牌上位*ST新梅第一大股东并不是个例。据统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A股市场上出现举牌成大股东的案例达20余起。其中不乏诉诸公堂的案例,除了*ST新梅,西藏旅游、康达尔原大股东与举牌者之间也在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股权纷争。
举牌现象为司法实务带来了一系列新课题。作为A股市场上第一家原大股东与举牌人对簿公堂的上市公司,其诉讼结果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意义重大。
上市公司状告举牌人第一例
自2013年7月起,王斌忠通过上海开南、兰州鸿翔等7个机构账户及8个自然人账户(下称“开南帮”)大量买入*ST新梅股票。至2015年1月27 日,“开南帮”持有*ST新梅的股权比例高达16.53%,超过兴盛集团11.19%的持股比例,成为事实上的第一大股东。
据宁波证监局查明,由王斌忠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据此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向王斌忠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2月1日,兴盛集团将“开南帮”告上法庭,要求限制举牌方股东权利。据悉,这是A股市场上第一个上市公司状告举牌人的案例。
在经过了1年多时间后,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了判决,法院认定兴盛集团诉请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驳回兴盛集团全部诉请。
上海市一中院在审理中梳理归纳了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其一,被告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超比例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其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告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其三,原告要求限制被告行使股东权利或处分相应股份的诉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原股东再上诉
虽然上海市一中院在一审中驳回了兴盛集团全部诉请,但不久后兴盛集团再次上诉。
对于*ST新梅案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细读判决,法律上整体采取了较为安全的立场。不过在一些环节仍有可以讨论的余地。例如围绕焦点二,一审法院为原告指点的出路是寻求损害赔偿救济,但又质疑控制权和反收购权的成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取决于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的大小”,“所谓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仅表现为投资者根据其投资比例依法享有的对公司管理事务表决权的大小,并非控股股东依法所应享有的股东权利”。类似将控制权简单等同于表决权的认识,恐怕难以解释在控制权出现转移时中外市场上常见并普遍得到认可的“溢价”。
证监会抑制过度投机行为
在A股市场上,“开南帮”违牌上位*ST新梅第一大股东并不是个例,据统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A股市场上出现举牌的案例多达20余起。
在*ST新梅之后,西藏旅游、康达尔原大股东与举牌者之间也在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股权纷争。
2015年9月6日,西藏旅游控股股东将举牌西藏旅游的胡氏兄弟告上法庭,同年10月胡氏兄弟被拉萨中院裁定禁止判决生效前行使投票权及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创造出A股首份禁止股东权利案,不过今年6月诉讼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
在监管层面上,为了抑制“炒壳”和“违规举牌”等过度投机行为,证监会于6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组办法》中的一条规定显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兴盛集团认为,这一政策对那些有过度投机行为的举牌人是一大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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