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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借壳嫌疑说而不清 四通股份跨界重组再遭问询

中国证券网
2016-08-1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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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了媒体说明会,答复了交易所的一次问询,但在并购启行教育的相关重组设计安排上,四通股份对于“是否刻意规避重组上市(俗称借壳)”的解释仍不能令外界信服。日前,上交所也再度向公司下发问询函,更深层次追问公司本次重组设计是否属于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同时还结合公司一次问询答复内容抛出了新的问题。

  
回溯四通股份本次重组方案,公司拟作价45亿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李朱、李冬梅、启德同仁等13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启行教育100%股权(核心资产为启德教育)。本次交易完成后,四通股份将实现以家居生活陶瓷业务和艺术陶瓷业务为主的制造业向生产制造与教育服务并行的双主业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规模是四通股份原业务的六至七倍,而为了不构成重组上市,重组方案主要是在控制权上做了精心安排:即林机、吕俊等十位标的公司股东(“非业绩承诺方”)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通过本次重组)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且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由此,在该方案披露后,上交所随即向四通股份发出问询函,直指上述标的公司股东“弃权”举动是否是刻意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四通股份则在随后答复中列举了三个原因欲证明非业绩承诺方放弃表决权不属于刻意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

  
不过,针对上述非业绩承诺方放弃所取得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安排,上交所在今日发出的二次问询函中作出进一步的追问。首先,上交所要求四通股份补充披露相关放弃表决权的行为,是否会严重影响股东的表决权和财产权关系,是否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顺畅运行,是否违反《公司法》同股同权等相关规定。

  
其次,针对四通股份“该部分股份后续再次转让时受让方亦须继续遵守相关承诺的约定”的表述,上交所要求其说明上述约定是否有效及相关保障措施,且该承诺能否对再次转让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约束,是否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该部分股份放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时限确定为60个月的依据及合理性。

  
此外,上交所还较为关注相关非业绩承诺方与李朱、李冬梅(标的资产核心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而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上交所进一步要求四通股份说明,上述放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与本次重组交易是否存在必然关联,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是否属于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并要求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此发表意见。

  
另需指出的是,四通股份在一次问询回复中称,本次交易完成后,启行教育董事会成员中由上市公司委派人士担任的董事人数应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上市公司将在启行教育董事会层面实现控制,从而拥有对启行教育的控制权。对此,上交所则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委派的董事是否有李朱、李东梅等提名的情况以及启行教育原有董事、高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标的资产中的任职情况。而鉴于本次交易为“蛇吞象”式收购,因此上交所还要求四通股份说明公司进入新的教育培训行业后,是否主要依赖标的资产原有管理层的运营经验,且启行教育和上市公司是否形成了管理层实际控制。

  
此外,四通股份一次问询回复中还曾透露,2016年1月3日,启行教育实际控制人为李朱、李冬梅夫妻二人。但根据此前预案披露,由于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方式等原因,启行教育无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表述中的变化,上交所要求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非业绩承诺方及启德同仁入股标的资产前后,启行教育董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李朱、李冬梅是否一直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且预案关于启行教育无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查询相关规定可知,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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