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再度潮起,今年1月以来,地方国资委密集公布混改细则方案,对申报程序、开展混改的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细致规定。
为激发其他所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混改的积极性,今年2月3日,山东国资委专门印发《关于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中小股东作用的指导意见》。
另外,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国资委明确表示,今年将遴选5~10家不等的国企作为首批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2月6日,天津市国资委网站《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简报》显示,拟在5~6家集团开展集团层面混改试点,力争完成两家试点。
强化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从2016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打响国企混改“发令枪”到今年1月以来,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陆续释放混改消息或公布相关计划方案,使混改成为今年开年后国企改革最热的主题。
从监管部门和国企角度来说,通过混改构建国有资本与各类所有制资本优势互补、共生共赢的合作机制的意愿自然强烈,但也必须激活民营企业等其他所有制企业参与热情,才能避免国企“一头热”。
北师大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对国内上市公司保护股东权益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非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不仅提高幅度大于国有控股公司,而且平均值也超过了国有控股公司。
“国企混改是国资和民资的混合,进入国企的民资,基本上属于中小投资者之列。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进入国企的民资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政府和国企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高明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对此,山东省于今年2月3日公布的《关于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中小股东作用的指导意见》作出了回应。该《意见》提出发挥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制衡作用,主要包括充分发挥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方面的作用、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要求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积极有效的利润分配机制和流转顺畅的股权退出通道,鼓励实行中小股东特别表决权、累积投票制、分类表决制、关联事项回避表决制等。
山东国资委表示,该《意见》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消除各类所有制资本参与混改的顾虑,增强中小股东发挥作用的积极性。
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山东省印发专门的指导意见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挥中小股东的作用外,其他省市国资委推进混改的相关文件也对股东权益提出要求。特别是针对通过员工持股方式的混改,多地明确持股员工的权利。
上海和广东今年1月份印发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均提出,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同股同权,通过持股载体持有股权的员工,其股东权利应通过持股载体统一行使。
高明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应当用“促进各类资本增值”的理念来代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理念,如果只是单纯强调国有资本不能流失,这会使民间资本或持股员工产生不平等的感觉;而强调各类资本增值,既包括国有资本增值,也包括民间资本增值,这将是共同增值。
多地进入试点企业遴选期
除了广东、山东等地关于混改、员工持股等实施细则出台以外,今年1月底,北京、重庆、江西、山西等地2017年国资国企工作会议也陆续召开。公开报道显示,上海也将在本月召开一年一度的国资国企改革大会。
记者梳理发现,除了规定混改操作细则,不少省市国资委也为今年混改工作划定了任务表。
2月6日,天津市国资委网站发布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简报》显示,今年拟在5~6家集团开展集团层面混改试点,力争完成两家试点,并于2018年全面推开。对二级及以下企业,本着“靓女先嫁”的原则,今年计划安排30%左右混改,2018年重点推进,2019年收尾,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结果。
上海市国资委也提出,将遴选5~10户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根据申请材料,上海国资委将确定上海开展员工持股首批试点企业名单。2017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对此也有表述:将加快推进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
广东省国资委也在1月份提出,首批试点企业5~10户,试点企业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实施过程中如有企业退出试点,可按照细则增补新的试点企业。
广东省国资委的文件显示,2017年1月广东国资委下发首批试点企业的申报通知,各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材料。
广东社科院国有资产监管研究中心主任梁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海、广东等东部省份在商业类、竞争类的国企较多,而且本身已有优良的金融、证券资产,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有推进混改甚至整体上市的基础,也更受市场关注。”
广发证券一份研报分析,自2016年10月份以来,上海国企改革进入到创新多元的市场化新阶段,随着微观落地案例增多,未来三爱富、上海电气等“样板”公司的复牌将会继续催化上海国企改革的主题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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