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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定向增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中国证券网
2017-03-22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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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某媒体报道浦发银行“以14.16元/股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发,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内容,浦发银行2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价格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基本接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去年3月11日,浦发银行曾公告称,将向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人民币148.30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据了解,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已经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3月1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为16.09元/股,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3%。

浦发银行在22日晚间的公告中表示:“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高于定价基准日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16.09元/股;定价基准日前,公司最近一期末(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简称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15.29元。根据国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016年4月,公司公告认购对象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6]67号)。

浦发银行还在公告中强调:“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价格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基本接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行解释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16.09元/股,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7.30元/股)的93%。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对发行定价的规定。

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后,公司股价整体保持稳定。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为17.74元/股。

浦发银行还称:“经同步除权除息调整后,同一口径下本次发行价格仍高于定价基准日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告显示,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若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2016年6月23日,公司对于2016年6月22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后相应调整为14.16元/股。同时,定价基准日前公司最近一期末(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5.29元亦同步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至13.90元。因此,在前述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同一口径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仍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后,浦发银行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或股东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规。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发行价格的确定公允合理,不存在低价发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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