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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Media OutReach - 2020年11月30日 - 香港政府正就草拟的《公司(企业拯救)条例草案》征询意见,旨在为香港引入首个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和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规定。重整及破产管理专家讨论了香港现有重整及破产框架的优点和缺点、对新草案的期望,以及新框架可能对香港及大小型企业带来的影响。
香港正计划引入类似于英国等地的企业接管程序,目的是让陷入困境的企业有机会重拾正轨。香港政府正就草拟的《公司(企业拯救)条例草案》进行咨询,期望为香港引入首个法定企业自愿安排的框架。
尽管香港已经为陷入财困的企业设有许多方案,然而缺乏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一直是个问题。柯伍陈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香港会计师公会重整及破产管理专项学会执行委员会(RIFEC)成员伍兆荣律师表示,在世界银行2017年《营商环境报告》的排名中,香港的名次下降一位,原因是香港缺乏法定的企业拯救框架。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战略与交易咨询合伙人、公会会员、RIFEC前主席吴宓补充道,世界银行的这项调查报告十分重要,并指出新加坡在修订其破产法例后排名便上升。香港的排名也会影响借贷成本。当银行评估某个司法地区的风险因素以厘定利率时,《营商环境报告》是参考的资料之一。
富事高咨询有限公司(FTI Consulting)资深常务董事、公会会员及RIFEC成员周伟成称,破产法例是否利好营商是投资者决定投资地点的考虑因素之一,因此缺乏适当的企业拯救框架不利于吸引投资者投资香港。如果企业只要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便要立即清盘,对香港拥有友好营商环境的声誉会构成不利影响。
缺乏让财困公司扭转困局的机制,也会构成另一种经济成本。伍兆荣律师说:"当公司面对财政困难时,若尝试拯救它而不是清盘,可以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保住员工职位和宝贵的无形资产。"
现有重整方案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长、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部董事总经理江智蛟指出,尽管香港目前有许多企业重整方案,但它们都有不足之处。
例如,针对银行推动的自愿债务协商安排,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9年发布了《香港企业财务困难处理守则》指南。尽管该守则行之有效,但仅适用于银行,而不适用于其他债权人。根据香港的《公司条例》,公司可以自愿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进行债务偿还安排计划,但该计划必须得到法院和大多数债权人的批准。然而,这些程序没有暂止期,意味着个别债权人仍可提出清盘呈请。另一种方案是任命临时清盘人,这是由案例引申而来的方案。江智蛟指出,尽管重整及破产管理人员可以使用该方案进行重整,但法院已提醒从业员,这不是临时清盘法例的主要目的。
周伟成补充道,香港目前的破产清盘制度利好债权人,并着重收回资产,让公司扭转困局的空间有限。他说:"香港需要为濒临破产或无力偿债的公司提供更多工具,让他们可以找方法生存下来,而不只是让债权人将公司清盘并变现所有资产。"
吴宓表示,从正面来看,现有框架遵循普通法,具透明度且可预计。但他也同意,由于框架仍依循英国的旧破产制度,因此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例如锐意成为重整及破产管理枢纽的新加坡,香港正失去优势。他说:"除了香港,其他地区的重整及破产制度都不断演进,如果我们仍固守过时的制度,便难以与世界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竞争。"
信永中和咨询专项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公会会员、RIFEC主席简立祈表示,尽管现行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亦有其优胜之处,就是效率高,且香港有许多顶尖专业人士维护着持份者的利益。最近,法院还认可了"非强制"的临时清盘程序,使临时清盘人能与管理层合力找解决方案,这是在美国破产法第11章程序与自愿安排之间的一种混合式安排。即使如此,他也同意新框架可为陷入困境的公司提供宝贵的额外选择。
伍兆荣律师补充道,"非强制"临时清盘程序实际上始于百慕大和开曼群岛,但香港法院主动认可该程序。由于许多香港企业均在那些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它们可以选择使用该种程序。香港迄今尚未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关于跨境破产的示范法(简称"贸法委示范法"),故香港法院有比较大的灵活性,对处理相关事情很有帮助。贸法委示范法是广为采用的框架,旨在鼓励不同司法管辖区互相合作及协调以处理跨境个案。
漫长立法过程
目前的建议草案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远于1996年,当时的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香港有需要引入正式的企业拯救和无力偿债下营商的框架。法案前后于2000年和2001年提交立法会审议,然而在如何处理员工应享权益的议题上出现分歧而未获通过。
于2009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相关立法工作重启。江智蛟说:"我当时是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委员,我仍记得在2009年1月,时任香港特首曾荫权非常担忧,指示我们尽快制订有关企业拯救的法例。"他说:"为了赶出咨询文件,我们每逢周六早上都举行晨会。后来香港经济迅速反弹,因订立企业拯救法例的迫切性减低了而再次被搁置。"
至2014年5月,港府再次提交详细的立法建议,以期于当年在新《公司条例》纳入有关企业拯救的规定,但后来亦未能成事。目前的建议草案主要以2014年的提案为基础,容许公司选择委任会计师或律师等合资格专业人士担任临时监管人代替董事会。临时监管人设法寻求尽可能让公司继续经营的方案,然后由债权人表决决定。
为了让公司在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前有"喘息空间",新程序将设45天的暂止期,并可按情况延长至六个月。如有必要,临时监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其再延长六个月。
吴宓说:"新安排意味着我们可以为适用的公司提供其他选择,务求得出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案。"
安迈顾问有限公司(Alvarez & Marsal Asia)董事总经理、公会会员、RIFEC成员黄咏诗表示,由于现行制度缺乏暂止期,令重整及破产管理人员的工作份外困难。暂止期在新程序中发挥重大好处。她说:"如果没有暂止期,我们不能阻止债权人采取单方面行动,而那种行动不一定符合公司或整体债权人的最佳利益。只要其中一个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整个拯救过程就会告吹。"
关注范畴
尽管建议的草案将会带来好处,但重整及破产管理专项学会成员亦关注草案的若干方面,其中之一是关于临时监管人可能要承担的个人责任。江智蛟指出,重整及破产从业员或会因担忧承担个人责任而不愿意担任临时监管人,因而影响新程序的实施。
建议草案一个不足之处是缺乏救助融资方案。黄咏诗解释道:"当财困公司无法取得特别优先偿还权的借贷,将难以吸引新投资者注资。" 黄咏诗还希望草案允许临时监管人抵押财困公司的资产进行融资。"企业很可能只是周转困难,而非业务表现不济。我认为,在现时经济环境下,允许临时清盘人借贷对拯救企业较为有利。" 简立祈也担心草案过于复杂。"草案有超过400条条文,连本地专业律师和会计师都要花点功夫来理解和评论。我们希望法例简明易读,最重要的是,得到债权人的接受,而且要便于应用。"周伟成表示同意,并指出草案应该要让非重整及破产管理专业人士也看得懂,让企业了解可选择的方案。
伍兆荣律师说,建议的草案还包含许多防止程序被滥用的条文。他说:"尽管有时董事和企业东主会以清盘来逃避债务,但我认为让程序灵活采用与防止滥用两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
吴宓认为,草案需要给予重整及破产管理人员和拯救程序更大信任,而不应要法院事事介入。他说:"目前,草案的草拟方式似乎表明了持份者之间缺乏信任,在很多情况下要由法院介入其中。"如果新制度能更便利债务人,他认为会更可取。他说:"便利于债务人的机制有助鼓励营商,但遗憾的是,在大多数亚洲地区偏帮债权人的文化较为盛行,破产制度视财困企业为犯错者,而不视其为帮助企业重整旗鼓的工具。"
就着本港有许多于内地或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除本地企业外,草案还将涵盖非本港成立的公司,亦即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但在其他地方成立的公司,然而建议草案欠缺处理跨境个案的明确条文。
简立祈说,法院也在研究如何处理在香港上市但大多数业务和债权人都在内地的无力偿债个案。他说:"个案可能非常复杂,应该由内地债权人还是香港债权人牵头呢?香港法院很讲求实际操作。"
黄咏诗补充道,香港法院还承认内地破产管理人的任命,让他们在香港采取必要行动,以保护公司在香港的资产。她说:"我们希望内地法院能给予同等待遇并承认香港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吴宓指出,由于内地设有公司破产重整相关法律,当香港实行企业拯救框架,某些香港任命的破产管理人或有机会得到承认。目前,内地法院不承认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管理人,因为并非所有计划都涉及无力偿债的情形。
衡量影响
草案预计在本年度提交立法会审议,即使获得通过,亦不确定何时能完全实施。即使随即实施,仍可能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广泛应用。简立祈解释道:"从个人自愿安排的统计数据中看到,市场和从业员由1996年起花了两三年才习惯和准确理解其含义。"
他表示,企业拯救程序更为复杂,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才获广泛采用。"从业员需要向市场宣传其好处,使人明白它是一套有用的工具。但可能需要一两年才能真正明白它的用处。"
周伟成表示同意:"我认为当草案获通过成为法律后,政府和重整及破产管理专业人士要向公众、银行业和其他专业组织宣传这套程序,让他们知道财困公司可以用这个新选择来解困,这点十分重要。"
他补充道,会计师可发挥的角色,不仅限于重整及破产管理人员担任临时监管人。公会应向会员广泛宣传新条例。他说:"如果内部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能够详细了解企业拯救的机制,他们便能向企业管理层提出建议以避免公司步上清盘之路。"伍兆荣律师补充道,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会计师也应知道有这个新选择。草案中亦引入关于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新规定,董事们亦要意识到若太迟采取拯救企业行动或会为他们带来潜在后果。
黄咏诗指出,尽管会计师可以在当中发挥关键作用,但新制度的成功亦取决于银行业的接受程度。"实行企业拯救程序需要获主要有抵押债权人的同意。我曾与其他从业员讨论过,我们担忧银行同意个别拯救个案的速度或意愿。没有它们的同意,企业拯救程序亦不能发挥作用。"周伟成指出,由于主要有抵押贷方通常不再是传统银行,而可能是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甚至其他企业贷款人,情况可以更为复杂。
此外,新企业拯救程序还要得到不同类型范畴的公司采用才算成功。江智蛟预料新程序会较获大公司采用,伍兆荣律师则预期债权人较少的公司会采用。吴宓补充道,该程序较适用于员工较少且债权人主要为金融机构的投资控股公司。简立祈希望该条例落实后,政府会考虑为新制度设较合适中小型企业采用的简化版。
总体来说,重整及破产管理从业员欢迎新的企业拯救程序,作为现有可用方案以外的额外工具。简立祈说:"在我们的工具箱加添新工具固然是好事。"业界从业员普遍同意,即使程序未够完善,香港也要先设法定企业拯救程序,然后再不断改进。
关于香港会计师公会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于1973年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香港法律第50章)成立, 是香港唯一法定专业会计师注册机构。公会会员超过 46,000 名, 注册学生人数逾 18,000名。公会处理会计师注册及颁发执业证书事宜,监管会员的专业操守及水平;制订专业操守指引、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同时举办专业资格课程(简称QP)及相关课程以确保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会员提供持续进修及其它服务;推动会计行业的发展,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导地位。
香港会计师 (Hong Kong CPA)是一个获国际认可的顶尖专业资格。公会是全球会计联盟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之一, 积极推动国际专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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