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香港10月29日电(记者刘明洋)"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29日收到香港特区第六届区议会一般选举所在选区选举主任通知,其不获确认区议会参选资格。
黄之锋原本打算参选香港特区第六届区议会一般选举南区区议会海怡西选区。该选区选举主任29日向黄之锋发出"提名是否有效的决定通知书",表示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41F章)第19(3)条,决定其在上述选举中的提名无效。
对此,香港特区政府发表声明表示,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区议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示明会拥护香港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
特区政府表示,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本次区议会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
香港特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抵触。
特区政府表示,"民主自决"或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来处理香港体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也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特区政府指出,拥护基本法是区议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任何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区议会议员的职责。
目前,香港特区第六届区议会一般选举的选举主任已就所有候选人的提名作出决定。特区政府表示,支持选举主任依法就候选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选举主任根据相关选举法律有责任和权力作出这些决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