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务院发布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其中,新增加的有以下几条,包括“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按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资本工具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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