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据了解,通知中的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包括了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
此前,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境外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相关申请程序简化为备案制,取消了对上述机构的额度限制,将其投资范围从现券扩展至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并允许其自主选择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为其代理交易和结算。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表示,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无额度限制。
此次,央行通知明确表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其与中国央行开展双边本币互换交易、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常资金管理以及依法开展其他业务等相关资金往来。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确有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通知规定,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与该机构签署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签字页、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尚未取得以上证明文件的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凭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户备案表,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此外,通知要求,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央行表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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