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通知对高现价业务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2倍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同时,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公司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公司基准额的0.5倍以内。
保险公司应加强高现金价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利差损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现金流风险。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业务规模超过通知规定的相应限制的,应自下一季度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专项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压力测试报告至少应包含公司整体层面的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针对高现金价值业务的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和现金流管理计划。
通知提出,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保证核算清晰、公平。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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