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12月30日消息,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要求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是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问题的公司,以及业务结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将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
四是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加大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险公司将保监会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综合采取多种手段,不断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坚决守住风险底线:一是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中短存续期业务发展情况,加大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通知》提出的监管要求执行到位,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是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提示和窗口指导,要求公司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大量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偏离保险主业,对于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明显偏离“保险业姓保”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三是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现金流监测和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强化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监测。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要求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是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问题的公司,以及业务结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将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
四是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加大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险公司将保监会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综合采取多种手段,不断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坚决守住风险底线:一是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中短存续期业务发展情况,加大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通知》提出的监管要求执行到位,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是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提示和窗口指导,要求公司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大量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偏离保险主业,对于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明显偏离“保险业姓保”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三是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现金流监测和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强化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监测。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