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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启动人身险业务分类自查整改

中国证券网
2017-01-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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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获悉,1月10日下午,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分类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此同时,保监会也向各地保监局下发了关于此次整改的相关监管检查的通知。

  
此次自查整改的一个背景是:2016年12月30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从1月10日下午下发的具体《通知》来看,此次自查整改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人身险公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禁止其申报新产品、责令其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自查整改工作,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总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各公司应当参照以下重点内容,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对相关精算规定及监管制度发布以来公司执行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整改。

  
一是,分红险单独账户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账户管理和盈余分配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万能单独账户资产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采用同一结算利率,设立万能单独账户特别储备和向万能单独账户注资应符合规定条件,当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3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当月实际结算利率。

  
三是,投连险投资账户资产应单独管理、独立核算,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应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决定,投资风险应由投保人承担,公司不得承担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

  
四是,中短存续期产品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五是,公司应建立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机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开展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六是,公司不得违反精算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根据自查整改工作实际情况,撰写自查整改报告及自查整改情况统计表。报告应符合保监会此次同时下发的参考提纲相关要求,重点突出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说明公司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公司自查整改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反映相关违规问题和整改工作的真实情况。自查整改报告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保监会后续检查中,如果发现公司故意隐瞒或遗漏有关情况的,将按照编制提供虚假报告依法追究公司和相关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另据中国证券网记者了解,对于此次整改工作,各地保监局也收到了保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知情人士透露称,各地保监局将根据各人身险公司上报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等相关动态数据,对人身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比例是否存在超标”等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保监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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