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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有违法行为没违法所得也处罚款

中国证券网
2017-03-1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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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通报了证监会近日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其中包括: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2宗操纵市场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其中,在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案件中,嘉宇实业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股票多达数十只,虽然没有违法所得,仍然触及“红线”而遭到处罚。

邓舸介绍,在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中,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得。

邓舸指出,王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赵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赵国斌、王文平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在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中,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宇实业”)自2012年5月以来先后管理、使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名下14个证券账户,交易了“华东科技”“长城影视”等数十只股票,参与了“国栋建设”等股票的定向增发,其证券投资同样没有违法所得。据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宇实业交易的股票还包括“万马股份”“长信科技”“奥维通信”“白云山”等。

证监会认定,嘉宇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故决定对嘉宇实业处以2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建平(嘉宇实业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在2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骄龙资产”)拉抬广汽集团股价,但是没有违法所得。广东证监局对骄龙资产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宇涵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是2015年8月11日,刘义君为顺利卖出“广汽集团”而操纵股价,卖出1158.16万股,亦无违法所得,被广东证监局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外,在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中,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先后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在从业期间,敖翔利用“徐某珍”账户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等多只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邓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持续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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