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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网
2017-12-1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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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险保障基金的单一费率筹集标准改为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

□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增加“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条款

□降低万能险和投连险两个险种的救助比例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为提高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监会拟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目前修订稿已经起草完成,正向业内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此次《办法》修改主要遵循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在保障基金征收费率中引入风险因素,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二是风险处置端口前移,进一步提高风险处置的效率,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在行业风险处置方面的作用;三是突出“保险业姓保”,更好地保护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费率从“单一”改为“基准+风险”

所谓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要求,由保险公司按保费一定比例缴纳形成,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或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类似于银行业的存款保险、证券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业的保障基金。

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我国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为1085亿元。2007年和2012年,保险保障基金分别参与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并实现了基金资产的溢价退出,成功化解了行业风险。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保险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近年来保险业在产品、赔付、风险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办法》(2008版)已不能适应目前保险市场发展和风险处置的需要,在筹集、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亟待完善。在此背景下,保监会拟对《办法》进行修改。

记者梳理征求意见稿后发现,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保险保障基金的单一费率筹集标准,改为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即基准费率加风险费率。其中,基准费率以保费为基础计算,风险费率以“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基础计算。业内人士解读称:“单一费率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可以更好地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在具体费率的确定上,征求意见稿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实行风险费率后保险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金额有所下降,降低公司负担;二是简并费率,将现行人身险的7种费率简并为3种费率,将财产险的3种费率简并为1种费率;三是财产险保障基金筹集标准作相对较大幅度的下调,人身险保障基金筹集标准作相对较小幅度的下调,以调整现有两者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按照上述原则,保险保障基金基准费率规定如下:财产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6%缴纳;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26%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45%缴纳。从而既能满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又切实减轻公司负担。

使用功能增加“提供流动性支持”

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保险业的保障基金功能主要有三方面: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救助金融产品消费者,弥补其损失;参与处置金融机构的重大风险;向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已具备前两种功能:财务救助和管理救助。

考虑到现实中更可能的情形是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无法满足正常退保和保险理赔的现金要求,故而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增加了“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条款,通过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将风险处置端口前移,更好地化解风险。

不过,为防范道德风险,征求意见稿对流动性支持的使用条件、资金用途、使用额度、资金偿还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性要求。首先,在使用条件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保单兑付,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二是保险公司自身及股东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重大流动性风险;三是申请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保险公司或其股东能够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

其次,限定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用途。规定流动性支持资金仅限于对保单持有人保险利益的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保险公司违规使用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终止借款合同。

第三,设定金额上限。一家财产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一家人身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

第四,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支付利息。最后,获得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保监会可视情况限制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权限。

降低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救助比例

此外,《办法》的修改还体现在:降低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救助比例、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对保障基金投资范围作小幅扩大等方面。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人寿保险保单,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和机构,救助金额分别以保单利益90%和80%为限”。也就是说,对于传统保障型产品和非传统型保障产品(投资性质较高),现行《办法》在救助标准上未作区分。

近两年来,万能险和投连险这两大险种发展较快,为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的精神,此次修改降低了上述两个险种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70%为限,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障型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近两年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自保公司等新的市场主体形式,自保公司与其他商业险公司不同,其经营范围是承保股东集团内的保险业务,不经营集团外的商业保险。因此,此次修改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另外,按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收益性为辅”的原则,并借鉴存款保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管理办法,此次修改对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作了小幅扩大。即将现行《办法》中的“中央银行票据”扩大到“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扩大到“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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