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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上海拟发文规范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证券网
2018-01-0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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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今日独家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保险机构长期人身保险专业中介业务的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保监局草拟了《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渠道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于近日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记者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指引》共有从业人员管理、销售行为管理、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产品说明会管理、代办保全业务管理、保险公司管理责任等8大章节,主要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在上述部分的管理责任。

  应设立从业人员招募标准

  在从业人员管理部分,《指引》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制定从业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标准,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档案。

  此外,中介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招募管理,设定从业人员招募标准,核查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性,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内部考试;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在档案中如实记录从业人员违规信息并及时在相关行业组织备案。

  中介机构在管理从业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发布有关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向被招募人员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入职条件;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销售业绩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此外,中介机构应当落实对下属分支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不得采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模式发展分支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严禁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在销售行为管理方面,《指引》要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当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和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中介机构及保险公司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此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同时,中介机构也要严格执行“双录”(录音录像)。即应当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长期人身保险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并及时将视听资料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伪造、篡改客户信息或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不得代客户签名,不得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得代签《投保提示书》、《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测评表》和《财务问卷》等投保材料。同时,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严禁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产品说明会应全程“双录”

  对于中介机构开展的产品说明会(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指引》也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首先,中介机构应当合理选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并向被邀请人明确产品说明会的举办目的,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等方式诱导或欺骗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或当场购买保险产品。

  其次,产品说明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员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中介机构应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情况。

  此外,中介机构应加强产品说明会档案资料管理,归档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归档资料应至少包括: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名单;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讲解人员使用的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其他会场使用的资料;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客户签到表、从业人员名单、现场签单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资料。

  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发放额外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指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中介渠道上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切实做到中介资质合法、委托关系清晰、权责划分明确、管理措施到位。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销售竞赛等业务激励活动也应当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不得以海报或邮件等方式替代。

  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发放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得向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发放奖励。保险公司应当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真实准确收集、记录和提供客户信息。

  记者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指引》共有从业人员管理、销售行为管理、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产品说明会管理、代办保全业务管理、保险公司管理责任等8大章节,主要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在上述部分的管理责任。

  应设立从业人员招募标准

  在从业人员管理部分,《指引》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制定从业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标准,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档案。

  此外,中介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招募管理,设定从业人员招募标准,核查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性,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内部考试;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在档案中如实记录从业人员违规信息并及时在相关行业组织备案。

  中介机构在管理从业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发布有关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向被招募人员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入职条件;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销售业绩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此外,中介机构应当落实对下属分支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不得采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模式发展分支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严禁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在销售行为管理方面,《指引》要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当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和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中介机构及保险公司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此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

  同时,中介机构也要严格执行“双录”(录音录像)。即应当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长期人身保险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并及时将视听资料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伪造、篡改客户信息或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不得代客户签名,不得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得代签《投保提示书》、《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测评表》和《财务问卷》等投保材料。同时,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严禁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产品说明会应全程“双录”

  对于中介机构开展的产品说明会(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指引》也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首先,中介机构应当合理选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并向被邀请人明确产品说明会的举办目的,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等方式诱导或欺骗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或当场购买保险产品。

  其次,产品说明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员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中介机构应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情况。

  此外,中介机构应加强产品说明会档案资料管理,归档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归档资料应至少包括: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名单;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讲解人员使用的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其他会场使用的资料;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客户签到表、从业人员名单、现场签单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资料。

  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发放额外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指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中介渠道上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切实做到中介资质合法、委托关系清晰、权责划分明确、管理措施到位。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销售竞赛等业务激励活动也应当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不得以海报或邮件等方式替代。

  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发放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奖励,不得向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发放奖励。保险公司应当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真实准确收集、记录和提供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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