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保监会先后发布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下称《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意在加强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节后有媒体得到消息称,由保监会近日起草的《保险公估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准则》)正在业内征求意见,这让原本“知名度”并不高的保险公估行业迅速进入公众视野。
保险公估社会认同度低 监管约束竞业规范
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我国对于保险公估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宣传,群众不了解,认同感很低。群众普遍认为保险公估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是保险公司的附属,在理赔的环节会更加倾向保险公司。”某保险公估从业人士对中国财富网表示。
多为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存在市场需求不足、机构实力不足、业务来源不足以及业内资源配置不完善等问题,所以行业生存状况并不乐观。近年来,车险市场的繁荣带动保险公估市场的激烈竞争,“部分从事保险公估的人员能力差,素质不高,在进行保险公估的时候经常出现错误,甚至在公估过程中受制于短期利益而偏离公正、公平的轨道。”前述保险公估从业人士向中国财富网介绍,“我国的正规的保险公估机构少,机构的规模小,机构中所掌握的信息旧、管理人员对于保险公估的管理不合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
《规定》承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引入执业登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行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而《准则》指出,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应独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保险公估结论向委托人或保险公估当事人做出承诺。《准则》还强调,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违规行为频发 监管加强处罚力度
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估机构因违规行为受到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的行政处罚,体现出监管部门在严格约束保险公估人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等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全国共有保险公估公司300余家,由于在发展中缺乏可以依赖的法律体系,社会监督不到位,自身的约束力又差,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秩序混乱。“近年来,明显感觉到监管层对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不断升级,很多从业者都认为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将加速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改革。”某保险业内人士表示。
《规定》重点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将实施保险公估机构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须向保监会递交上一年报告。如果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规定》要求,保险公估人在开展公估业务时,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公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同时,《规定》要求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保险公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的审查。保险公估机构若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保监会将禁止其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整体实力薄弱 监管强化合规检查
某保险公估公司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财富网采访时坦诚:“公估机构作为‘小众群体’,因为资金少、规模小、实力弱以及地域分布不合理等因素,造成整体实力不够强大,业务流程建设并不规范。”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监管将继续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检查,深入开展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合规性检查、保险中介互联网业务检查以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规范性检查,各保监局也要针对辖区实际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
保监会表示,《规定》的发布施行对进一步明确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优化保险公估监管体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将为实现保险公估由业务许可转为业务备案提供有效制度支撑。
之后,《准则》明确了公估委托关系及方式。对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应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包括对案件办理流程及公估报告实施监督和审核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还对公估收费标准及公估费结算进行了规定。《准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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