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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私募基金兑付危机疑点重重 资金流向不明

中国财富网
2018-04-2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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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私募基金兑付危机继续发酵,更多内幕浮出水面。记者调查显示,目前基金所募资金流向不明,相关授权委托书真假难辨,尽调报告数据成疑。

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因融资方逾期还款,中外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基金”)发行的“中外建信诺X号流动资金贷款私募基金”(下称“信诺系列基金”)5期产品全部违约。

中外建私募基金兑付危机疑点重重 资金流向不明

据悉,该信诺系列基金所募资金均通过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信托”)发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用款方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简称“中外建北分”),中外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外建城开”)对信诺系列基金的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产品陷兑付危机后,中外建基金近日已向融资方中外建北分、担保方中外建城开,连带中外建北分母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外建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外建北分及连带母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

中外建总公司方面向记者表示,根据总公司调查的财务数据显示,中外建基金所募资金在短时间内辗转多个关联公司资金账户后,又返回到中外建基金或其关联账户,所募资金并未根据合同约定用于中外建北分日常经营,有挪用、骗取投资人资金之嫌。

资金流向成谜

中外建信诺系列基金共计5期,总规模达1.177亿元。根据合同约定,所募资金均通过渤海信托向用款企业中外建北分发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用于补充日常运营资金。

如今,中外建北分身陷融资还款难题。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外建北分现在现金流出现问题,有些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已无力还款。同时,其还牵扯一些诉讼官司,部分资金被冻结。

那么,中外建信诺系列基金募集的钱去哪了?据中外建总公司提供的一份《中外建基金募集资金去向表》显示,1.177亿元的募集资金,扣除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外,实际拨至中外建北分账户资金共计1.14亿元。中外建北分收到款项后,向中外建城市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城投”)转款共计5073万元,此外,中外建北分向中外建城开转款共计5118万元,中外建城开又将其中的2629万元转到中外建城投,2216万元转入中外建基金。

而工商信息显示,中外建北分、中外建城投的法人代表均为祝志强,中外建城开的法人代表为祝江帆。祝志强和祝江帆为堂兄弟关系。中外建城开100%控股中外建基金,并以第一大股东身份持有中外建城投70%的股份。

对于中外建城投和中外建基金之后的资金流向,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公司已无权对其财务数据进行调查。记者向中外建基金和中外建北分了解,截至发稿,均未予回应。完整的资金流向成谜。中外建总公司方面告诉记者,经查账,中外建北分实际到账的1.14亿元人民币中,有9918万元或直接或间接地转至中外建基金或其关联账户,转账行为均在募集资金到达中外建北分账户的几日内发生。

中外建总公司认为,中外建基金利用其发行基金的便利,将通过渤海信托发放到中外建北分的大部分资金挪用,随后又起诉要求中外建总公司还款,侵犯了总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投资相关规定,涉嫌挪用、骗取投资人资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柯荆民认为,是否涉嫌挪用,这涉及资金走向,需要具体看合同约定、银行汇款文件以及以前欠款情况。

面对质疑,中外建北分方面向记者回应称,公司向外融资,或因资金往来,或有历史欠款。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都是先借钱开工,等后面有钱了再还以前的欠债,以此滚动,这在建筑行业是很正常的。

对于资金流向基金账户的问题,中外建基金方面向记者表示,中外建的事情已经在走民事诉讼程序了,所有的一切等到法院裁决之后再给答复。其他问题现在不便回答,建议咨询法院。

授权委托书真假难辨

公开资料显示,中外建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原建设部直属副部级企业。1999年,与原建设部脱钩,列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经重组改制为民营企业。作为分支机构,中外建北分主要负责华北地区工程承包施工、投资建设。

据中外建总公司与中外建北分之间签署的《承包合同》显示,中外建总公司禁止中外建北分未经批准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融资。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中外建北分不具有法人主体地位,也不具备合同签署主体资格,中外建北分若想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对外融资,须由总公司来进行。

“渤海信托收到了一份中外建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才使得中外建北分的融资行为得以执行。”据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委托书显示,中外建总公司授权中外建北分以其自身的名义向渤海信托申请信托贷款并办理具体信贷手续,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并盖有总公司印章。

对于授权委托书及印章,中外建总公司方面向记者称,纯属伪造。“经中外建内部查证,并与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公章印鉴比对,上述授权委托书纯系伪造。中外建从未授权任何分支机构委托中外建基金开展融资业务。”

近日,记者向中外建北分求证授权委托书印章造假之事,其负责人予以否认,并明确表示若章是假的总公司可以报警。

中外建总公司一位执行董事向记者表示,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都要经过总公司授权。涉及重大对外融资事宜,按照总公司章程则需经董事会开会决议,而不是拿一份简单的授权书就可以去对外签署合同的。“作为总公司三大实际控制人之一,我从未接到过针对该融资事宜的开会通知。”

一位私募领域律师分析认为,若授权委托书涉嫌伪造,而中外建北分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确实对外签署了相关协议,其无力清偿的债务依法仍应由中外建总公司主体承担。

“中外建基金无视融资主体不适格,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最后产生的违约责任转嫁总公司,其双方涉嫌恶意串通。”中外建总公司方面向记者表示,不过,从法律层面上最终确认需要中外建总公司承担的责任,我们也积极承担不回避。相应的,总公司也将合理行使权利并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包括“钱去哪了”,而授权书真伪后续也会进行司法鉴定。

据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透露,中外建基金近日已向法院申请了中外建北分财产保全措施。其中,中外建北分一个进入法院拍卖程序的项目已有明确时间,拍卖之后将用于信诺系列基金偿还投资人本金和收益。

尽调报告数据存疑

在中外建系列基金发行过程中,渤海信托既是受托人,也是贷款人。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撇开授权委托书及印章真假之事,在向中外建北分提供贷款之前,渤海信托至少应向总公司开展核保与尽职调查工作。

对此,渤海信托方面向记者回应,作为该项目的通道主体,所有事项都是严格按照合同来操作执行的,包括核保工作。至于尽调问题,信托公司的通道项目,不管是在合同中还是实际操作中,都会要求委托人自行进行尽职调查。目前,公司已在委托人出函要求下,将该项目债权全部移交出去,公司与该项目已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债权移交方,渤海信托方面称不便透露。中外建基金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渤海信托已将自己持有的对中外建北分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外建基金,事前尽职调查工作也是由中外建基金操作执行的。

中外建基金与渤海信托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均已自行对项目及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负责本项目所有交易文件的面签及身份识别。

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在信诺系列基金发行的过程中,中外建总公司从未收到过任何来自于中外建基金的尽职调查请求,从未向中外建基金提供过任何与信诺系列基金发行有关的融资资料,也从未与中外建基金面签过任何交易文件。

据了解,投资人手中流传一份《中外建信诺系列流动资金贷款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多名投资人向记者反映,该报告是中外建基金在2016年8月发行基金时向投资人提供的。但产品违约后,大家发现报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与工商信息数据存在重大出入。

尽职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2015年,中外建北分净利润分别为2460.65万元、3677.93万元和6309.85万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则显示,其净利润分别为-574.77万元、-480.72万元、-185.28万元,两者差距甚大。

对此,中外建基金方面表示,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是中外建北分提供的。中外建北分方面则表示,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至于数据出入问题,在于有些利润是不能做进去的。这可能不合规,但建筑行业都这么做。

“该报告系中外建基金公司自行编制,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报告中涉及的中外建总公司与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均与真实情况不符,涉嫌造假。”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至于具体真实的财务数据,目前双方正在走诉讼程序,还不便向媒体披露。

尽调报告显示,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摘自中外建北分提供的2013年至2015年经北京鸿天众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审计报告。对此,记者向该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其工作人员表示,经粗略查看,并未见到中外建北分相关报告,需提供审计报告编码才可具体查询。

关于尽调报告相关事宜,中外建基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后续会出具相应说明,暂时无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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