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管层提醒称,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三大销售误导行为
5月3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再次直指银行保险销售误导。实际上,据《证券日报》记者对银保监会官网及各地保监局的行政处罚梳理显示,今年前5个月,因为保险销售违规,共有天津银行等6家银行受到了银保监会的处罚。
一家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随着“双录”的实施,个别银行虽有销售误导等不合规代销行为,但总体来看,误导销售其实已经明显降低了。为应对繁琐的“双录”,不少银行鼓励消费者在银行的ATM机或网点其他电子渠道下单,以规避检查。
哪些是绕不开的“坑”
从今年银行代销保险被罚的原因来看,“误导”是消费者绕不开的“坑”。
近期,天津保监局下发的(津保监罚〔2018〕8号)表示,经查,天津银行第四中心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7月13日在营业场所制作并摆放自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因为销售误导被罚的还有4家银行。例如,安徽保监局前不久下发的皖保监罚〔2018〕6号处罚决定显示,经查明,2018年2月7日,某国有大行合肥和平广场支行工作人员在营业大厅宣传展板上书写的保险产品宣传用语未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皖保监罚〔2018〕5号处罚决定书则显示,2018年2月7日,另一家国有大行和平路支行工作人员在营业大厅宣传展板上书写的保险产品宣传用语与产品真实情况不符,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此外,深圳、云南等地保监局处罚函显示,另有3家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行为:一是将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进行简单对比,二是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除销售误导之外,有银行也因为数据不真实、险企人员驻点销售被罚。
内蒙古保监局近期下发的内保监罚〔2018〕8号显示,某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存在以下两大违规行为:
一是,经抽查该行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玉泉支行2016年以来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发现,有334份保单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其中,272份保单通过银保通系统录入的投保人联系电话与投保单上实际填写的联系电话不一致;41份保单通过银保通系统录入的投保人联系地址与投保单上实际填写的联系地址不一致;21份保单通过银保通系统录入的投保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与投保单上实际填写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不一致。
二是,该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山支行下辖呼和佳地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呼和佳地支行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雅君驻点销售,参与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工作和双录工作,且未向投保人表明真实身份。
上述保险销售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双录”的实施,个别银行虽有销售误导等不合规代销保险行为,但总体来看,误导销售其实已经明显降低了。为应对繁琐的“双录”,不少银行鼓励消费者在银行的ATM机或网点其他电子渠道下单,以规避检查。
监管的五条建议
银保监会下发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有消费者到银行存款,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了保险产品,引发关注。为此,银保监会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三大销售误导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混淆产品类型的误导行为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夸大产品收益的误导行为则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隐瞒产品的误导行为则是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针对销售误导,银保监会提示消费者从以下五大方面防范风险:
一是确认销售资质。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若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是了解产品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逐一签字确认。建议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
三是积极配合“双录”。根据相关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商业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
四是认真对待回访。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五、重视犹豫期权益。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5月3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再次直指银行保险销售误导。实际上,据《证券日报》记者对银保监会官网及各地保监局的行政处罚梳理显示,今年前5个月,因为保险销售违规,共有天津银行等6家银行受到了银保监会的处罚。
一家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随着“双录”的实施,个别银行虽有销售误导等不合规代销行为,但总体来看,误导销售其实已经明显降低了。为应对繁琐的“双录”,不少银行鼓励消费者在银行的ATM机或网点其他电子渠道下单,以规避检查。
哪些是绕不开的“坑”
从今年银行代销保险被罚的原因来看,“误导”是消费者绕不开的“坑”。
近期,天津保监局下发的(津保监罚〔2018〕8号)表示,经查,天津银行第四中心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7月13日在营业场所制作并摆放自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因为销售误导被罚的还有4家银行。例如,安徽保监局前不久下发的皖保监罚〔2018〕6号处罚决定显示,经查明,2018年2月7日,某国有大行合肥和平广场支行工作人员在营业大厅宣传展板上书写的保险产品宣传用语未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皖保监罚〔2018〕5号处罚决定书则显示,2018年2月7日,另一家国有大行和平路支行工作人员在营业大厅宣传展板上书写的保险产品宣传用语与产品真实情况不符,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此外,深圳、云南等地保监局处罚函显示,另有3家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行为:一是将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进行简单对比,二是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除销售误导之外,有银行也因为数据不真实、险企人员驻点销售被罚。
内蒙古保监局近期下发的内保监罚〔2018〕8号显示,某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存在以下两大违规行为:
一是,经抽查该行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玉泉支行2016年以来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发现,有334份保单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其中,272份保单通过银保通系统录入的投保人联系电话与投保单上实际填写的联系电话不一致;41份保单通过银保通系统录入的投保人联系地址与投保单上实际填写的联系地址不一致;21份保单通过银保通系统录入的投保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与投保单上实际填写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不一致。
二是,该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山支行下辖呼和佳地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呼和佳地支行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雅君驻点销售,参与银行代理保险销售工作和双录工作,且未向投保人表明真实身份。
上述保险销售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双录”的实施,个别银行虽有销售误导等不合规代销保险行为,但总体来看,误导销售其实已经明显降低了。为应对繁琐的“双录”,不少银行鼓励消费者在银行的ATM机或网点其他电子渠道下单,以规避检查。
监管的五条建议
银保监会下发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有消费者到银行存款,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了保险产品,引发关注。为此,银保监会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三大销售误导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混淆产品类型的误导行为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夸大产品收益的误导行为则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隐瞒产品的误导行为则是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针对销售误导,银保监会提示消费者从以下五大方面防范风险:
一是确认销售资质。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若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是了解产品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逐一签字确认。建议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
三是积极配合“双录”。根据相关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商业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
四是认真对待回访。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五、重视犹豫期权益。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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