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货币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上述条款来自于证监会近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共十一条,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昨日举行的证监会发布会上,发言人常德鹏对此进行了介绍。
常德鹏表示,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丰富公募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公募基金风险管理需求,提升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证监会近日发布了《指引》。
《指引》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二是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加强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四是要求公募基金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情况;五是明确规定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六是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七是明确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
常德鹏说,下一步基金管理人应当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落实好信息披露要求。证监会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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