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指出,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保险机构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通知要求,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并符合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既要遵守银保监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监测并定期评估风险,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对冲手段;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优势,加大对民企融资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改善民企债券投资者结构,提高民企债券的流动性并促进民企债券的发行。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研究通过多种渠道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资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