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经依法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网贷借款人,符合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经合法、必要的催收,且未按要求如实提交财产申报资料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
对于严重失信人,《规范》提出,将名单推送至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及相关征信机构。这将对严重失信人起到威慑作用,对故意、恶意拖欠债务的借款人进行限制,从而遏制大面积逃废债的事件发生。
同时,《规范》还提出建设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共享制度,引进百行征信等商业征信机构作为信息采集机构,通过信息采集机构依法将失信人纳入关注名单、反欺诈、个人征信报告等产品和服务中,供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查询使用。(韩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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