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迎来制度利好。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充实资本实力,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文件的核心在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会计记账准则,以及吸收损失的优先顺序。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银行多层次资本工具补充体系;另一方面,有利于市场对不同工具进行更精准定价,提高资本工具在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长远看,对于中小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升资本补充效率,有很大好处。
《指导意见》修订稿主要体现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调整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
二是调整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促进银行补充一级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三是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依次吸收损失。“明确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保障不同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维护不同层级工具风险属性的差异性,有利于市场对资本工具合理定价。”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根据《指导意见》修订稿,不同级别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是,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应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对同级别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是,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启动减记或转股,并按各工具占该级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减记或转股。
四是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相关要求,包括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确保资本工具发行和赎回有序衔接等。
《指导意见》修订稿还明确,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综合运用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提升资本充足水平。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在结合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规则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公平竞争,提高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发行资本工具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补充资本。
银保监会明确,对于存量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事件,仍适用原发行条款。同时,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等存量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遵守《指导意见》修订稿相关规定。
“存量资本工具发行条款中涉及损失吸收顺序的表述,与本次修订所明确的损失吸收顺序不矛盾,存量资本工具也应遵循相关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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