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款人与代收机构管理方面,通知中规定称,代收机构应当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逐笔确认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授权状态。对于收款人委托办理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不符的,代收机构应当拒绝办理。
通知称,代收机构应当区分收款人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收款人,可采取审核留存收款人与付款人授权协议,设置交易限额,建立保证金机制,延迟资金结算等措施;代收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收款人合规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业务接口,伪造、变造代收业务交易信息。
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方面,通知称,对于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收款人与代收服务机构分别签订代收服务协议的,付款人开户机构可支持付款人(代收服务机构可根据收款人委托)通过代收业务办理便民服务、政府服务、通讯、非投资型保险等相关税费缴纳,公益捐款,信用卡及银行贷款偿还,资金归集,以及缴纳租金、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
通知提到,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此外,通知还提到,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建立付款人、收款人相关黑名单,及时向成员机构提示代收业务风险。对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收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等措施。(黄紫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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