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统一规范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保险经营行为,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许可范围、高管层任职资格、经营规则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条件,取消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规定,明确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广告行为予以了规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档案应包括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记录存档。保险代理人不得擅自修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韩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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