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起就《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上述信息。《管理办法》共五章38条,对投资咨询业务的类别、准入标准、合规内控要求、人员管理和行为规范要求、退出机制、过渡期安排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截止时间为5月17日。
《管理办法》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报业务三大类,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这些业务必须依规持牌经营。实践中,为资管产品、QFII等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也一并纳入监管。
证监会在明确将重启投资咨询机构准入的同时,拟大幅提高投资咨询业务的展业门槛。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其持股5%以上股东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最近3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同时,还需满足“一参一控”的要求。
投资咨询机构股东是自然人的,该股东的个人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且需满足在金融行业从业10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业绩良好。
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管理办法》明确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管理办法》对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风控、人员管理及行为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健全了退出机制,规定了3种投资咨询机构的退出方式:针对新设的投资咨询机构,建立业务许可展期制度,业务许可3年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不得继续展业;针对实践中部分持牌机构长期不实际从事业务,保牌“待价而沽”的现象,该办法明确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开展咨询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资格,缴回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还细化了投资咨询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业务许可、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乃至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制度安排。
投资咨询业务新规还明确了实施的过渡期安排。根据《管理办法》,新规实施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若有不符合有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要求的,须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股东不符合条件的,须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业务;拒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管理办法》实施前未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须在1年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或者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但不符合本办法有关主体、投资组合等要求的,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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