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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
2020-07-1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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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题: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李延霞

银保监会17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问: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进行监测和评估。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问: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为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问: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

答: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办法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的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

问: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答: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问: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答: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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