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从国家卫计委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旨在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
通知提出四项措施,包括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示范引领、加强分类指导、加强督导考核。
在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通知提出,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
在加强分类指导方面,通知提出,各省(区)要参照国家对示范工作的要求,按照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改革基础较好等原则,选择3—5个县(市)开展省级示范工作。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师)开展示范工作。确定示范县(市)时,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都要有代表。各省级示范县(市)要在已有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为全国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以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示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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