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从国家卫计委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旨在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
通知提出四项措施,包括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示范引领、加强分类指导、加强督导考核。
在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通知提出,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
在加强分类指导方面,通知提出,各省(区)要参照国家对示范工作的要求,按照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改革基础较好等原则,选择3—5个县(市)开展省级示范工作。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师)开展示范工作。确定示范县(市)时,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都要有代表。各省级示范县(市)要在已有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为全国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以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示范经验。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新的突破。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仍需深入推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的有关要求,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现就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
(一)全国所有县(市)重点完成以下改革任务:
1.组建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落实县级公立医院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探索建立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
2.制定并实施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开规划执行情况。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划建设或自行举债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巩固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时,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
4.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
5.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力争80%以上的县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6.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本省(区、市)、市(地)级确定的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将控费目标分解到各县级公立医院,定期公示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患者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
(二)综合医改试点省的县(市)要在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上力求突破,在完成以上6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以下4项任务:
1.推动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2.推动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经办管理,可进行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充分发挥医保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制约作用。
3.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降低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和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
4.在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中执行“两票制”,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二、加强示范引领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在江苏省启东市、安徽省天长市、福建省尤溪县、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挖掘亮点、总结经验、凝练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4县(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完成以上10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以下4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化解符合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二)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下降到20元以下。
(三)实行医保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病组)数不少于100个,覆盖40%以上的出院病例数。
(四)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
各省(区)要参照国家对示范工作的要求,按照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改革基础较好等原则,选择3—5个县(市)开展省级示范工作。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师)开展示范工作。确定示范县(市)时,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都要有代表。各省级示范县(市)要在已有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为全国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以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示范经验。
三、加强分类指导
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排名靠前县(市)的改革经验并加以推广,将经过实践检验、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政策和制度;鼓励全国各县(市)按照综合医改试点省和示范县(市)的标准,自我加压,深化改革,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对排名居中的县(市),要加大改革推进力度,提质增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和领域,强化“三医”联动和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改革迈上新台阶。对排名靠后的县(市),要重点加强指导和引导,补短进档,加强医改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推动,充实改革队伍,加强改革力量。要制订任务和责任清单,具体到事、责任到人,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拓宽改革思路,实现“弯道超车”。
四、加强督导考核
省、地市、县三级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省、地市两级医改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新经验、新亮点,主动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将持续开展年度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对先进县(市)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后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通知提出四项措施,包括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示范引领、加强分类指导、加强督导考核。
在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通知提出,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
在加强分类指导方面,通知提出,各省(区)要参照国家对示范工作的要求,按照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改革基础较好等原则,选择3—5个县(市)开展省级示范工作。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师)开展示范工作。确定示范县(市)时,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都要有代表。各省级示范县(市)要在已有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为全国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以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示范经验。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新的突破。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仍需深入推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的有关要求,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和示范引领,现就做好2016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
(一)全国所有县(市)重点完成以下改革任务:
1.组建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落实县级公立医院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探索建立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
2.制定并实施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开规划执行情况。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划建设或自行举债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巩固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时,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
4.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
5.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力争80%以上的县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6.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本省(区、市)、市(地)级确定的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将控费目标分解到各县级公立医院,定期公示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患者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
(二)综合医改试点省的县(市)要在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上力求突破,在完成以上6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以下4项任务:
1.推动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2.推动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经办管理,可进行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充分发挥医保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制约作用。
3.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降低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和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
4.在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中执行“两票制”,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二、加强示范引领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在江苏省启东市、安徽省天长市、福建省尤溪县、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挖掘亮点、总结经验、凝练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4县(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完成以上10项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以下4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化解符合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二)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下降到20元以下。
(三)实行医保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病组)数不少于100个,覆盖40%以上的出院病例数。
(四)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
各省(区)要参照国家对示范工作的要求,按照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同配合、改革基础较好等原则,选择3—5个县(市)开展省级示范工作。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师)开展示范工作。确定示范县(市)时,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都要有代表。各省级示范县(市)要在已有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为全国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以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示范经验。
三、加强分类指导
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排名靠前县(市)的改革经验并加以推广,将经过实践检验、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政策和制度;鼓励全国各县(市)按照综合医改试点省和示范县(市)的标准,自我加压,深化改革,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对排名居中的县(市),要加大改革推进力度,提质增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和领域,强化“三医”联动和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动改革迈上新台阶。对排名靠后的县(市),要重点加强指导和引导,补短进档,加强医改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推动,充实改革队伍,加强改革力量。要制订任务和责任清单,具体到事、责任到人,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拓宽改革思路,实现“弯道超车”。
四、加强督导考核
省、地市、县三级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省、地市两级医改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新经验、新亮点,主动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将持续开展年度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对先进县(市)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后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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