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苏州广电总台3月18日消息,苏州市政府今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增加市场供应、控制房价增长、加强市场监管三大部分共十条。
意见指出,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优化区域土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商品住宅供应偏紧、库存较少的区域,增加土地供应量;在商品住宅库存量较高区域,控制土地供应量。
【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优化区域土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商品住宅供应偏紧、库存较少的区域,增加土地供应量;在商品住宅库存量较高区域,控制土地供应量。同时,加强出让后土地管理,建立跟踪警示机制,对取得土地满一年未开发的予以书面警示,满两年未开发的坚决依法收回,加快土地开发上市。目前,针对市区商品住宅去化期较短的情况,要适时调整供地计划,加快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
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不含吴江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三、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
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不含吴江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申报价格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四、建立市场平准房源机制
市区(不含吴江区)应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房、安置房源,确定扎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定价机制,将满足征收安置需要后剩余房源,按照现房、期房销售条件完善有关手续,根据市场情况,作为平抑市场房价房源分批投放市场。
五、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
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强化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征管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六、全面清查金融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P2P、小贷公司以及涉及众筹买房、首付贷或其他涉及高杠杆房贷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梳理相关企业名单、数量、产品模式;查处银行机构资金变相流入首付房贷情况,限制商业银行间利率竞争及与房产中介违规合作行为,加强贷款人资格审查,清理首付贷等场外加杠杆模式,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
七、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
住建、国土、规划、物价、工商、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管,加大对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规展销和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当年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八、提高市场动态监管水平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全过程数据综合分析,科学调节全市土地供应规模和开发建设进度。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科学合理定价,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加强完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货币资本金分类监管和预售资金监管,强化商品房开发建设、预售许可、交付查验和备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九、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加强房地产市场及相关信息公开,科学制定全年土地供应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加强媒体宣传和引导,倡导理性消费理念,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市、区要切实履行促进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共同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工作。
各市及吴江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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