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从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获悉,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将于4月5日起联合发改、公安、规划、市场监管、建设、行政执法、地税、银监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联合执法工作。重点严查以下22种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10种行为
1.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恶意囤地。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提前预售。
3.预售资金未全部进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预售资金。
4.捂盘惜售、垄断囤积房源,操作市场价格。
5.将商品住宅与车位等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价格。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采取价外加价,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7.预售方案或合同约定是精装房,交房却是毛坯房等合同欺诈。
8.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房。
9.谣言造势,捏造或散布房价暴涨、一房难求等不实宣传,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10.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社保、纳税、收入、婚姻等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骗取信贷资金。
二、中介机构12种行为
1.发布虚假或无房源编码的房源信息。
2.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交易的信息,诱骗消费者。
3.编造或散布谣言,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
4.垄断房源,虚标房价,赚取房源差价。
5.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网签。
6.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取得备案资格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7.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为产权不清晰、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承购承租本机构或本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屋。
9.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炒卖房号,操作市场价格。
10.伪造或协助提供虚假社保、纳税、收入、婚姻等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
11.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提供违规金融服务。
12.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10种行为
1.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恶意囤地。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提前预售。
3.预售资金未全部进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预售资金。
4.捂盘惜售、垄断囤积房源,操作市场价格。
5.将商品住宅与车位等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价格。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采取价外加价,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7.预售方案或合同约定是精装房,交房却是毛坯房等合同欺诈。
8.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房。
9.谣言造势,捏造或散布房价暴涨、一房难求等不实宣传,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10.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社保、纳税、收入、婚姻等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骗取信贷资金。
二、中介机构12种行为
1.发布虚假或无房源编码的房源信息。
2.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交易的信息,诱骗消费者。
3.编造或散布谣言,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
4.垄断房源,虚标房价,赚取房源差价。
5.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网签。
6.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取得备案资格擅自开展中介活动。
7.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为产权不清晰、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8.承购承租本机构或本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屋。
9.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炒卖房号,操作市场价格。
10.伪造或协助提供虚假社保、纳税、收入、婚姻等证明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限贷政策。
11.协助购房人通过“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提供违规金融服务。
12.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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