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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开发商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或转让

杭州
2017-04-2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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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4日联合下发《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不得销售或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违者取消土地招拍挂资格。 根据此前杭州对土地竞价方式的调整,当溢价率达到70%时锁定限价,转入竞报自持比例。

通知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企业若违反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将被房屋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通知规定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纳入杭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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