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发布公告称,启动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只能1套。居民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畴。
深汕特别合作区于2011年由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复设立,占地468.3平方公里土地,之前是深圳、汕尾两市共同管理,自2017年开始,深圳开始紧锣密鼓地开展合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接手主导工作。2017年5月16日,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全面冻结。2018年12月16日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式揭牌, “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式从“深圳汕尾共管”的时代,进入“深圳全面主导”的时代。
为妥善解决好房地产市场冻结以来产生的遗留问题,推动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建设,深圳市政府启动了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工作。为推动合作区企业加快投产,促进合作区经济建设,从振业时代花园和辉煌花园中抽取30%房源(不含公寓和商铺)用于解决合作区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其余70%的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解冻”公告还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合作区管委会及市住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实施销售价格指导,执行深圳住房信贷政策。此外,居民在合作区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房和商品房)的,不得申租(购)合作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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