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案涉及名称为"结合分子"的发明专利申请。"结合分子"属于单克隆抗体基因技术领域,单克隆抗体药物在抗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方面具有显著疗效,市场潜力巨大。本案涉及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驳回了申请,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并修改了其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维持了原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判,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指出,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面对客观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脱离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际认知,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专家表示,本案判决对于厘清创造性判断法律标准、避免"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误区、充分尊重专利申请的实质贡献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证确有创造性贡献的发明创造获得授权、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和研发动力,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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