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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风控指引

中国证券网
2016-12-1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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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风控指引 债券回购融资主体杠杆比率受限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交易所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近日中国结算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

《风控指引》按照经纪、托管、自营三种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对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以及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业务提出了明确的风控管理要求,构建了全方位、立体有效的债券回购风险管理体系。其中,为适当控制回购融资主体杠杆比率,《风控指引》规定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

“管人”与“管券”措施并举

2015年底以来,中国结算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从多个方面持续加强和完善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并稳妥推进质押券折算率动态调整工作;新修订出台《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和《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引入第三方债券估值,进一步提高质押券担保盯市管理的有效性。

从实施效果来看,上述风险管理措施主要着力于改善和加强质押券风险管理,实现对质押券信用风险、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等的精细化管理,在抑制和降低回购杠杆、优化质押券入库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扶优限劣、精细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指出,担保品管理和回购融资主体管理是债券回购风险管理中两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在上述“管券”措施之外,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回购融资主体、参与机构方面的“管人”措施,着力解决参与机构自身风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客户的风控管理较为薄弱、管理措施与手段较为缺乏、质押式回购业务风控指标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为此,中国结算会同沪、深证券交易所研究制定了《风控指引》,按照经纪、托管、自营三种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对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以及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业务,提出了明确的风控管理要求。

回购融资主体杠杆比率受限

上述负责人介绍,《风控指引》旨在引导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参与机构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准入和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杠杆、入库集中度等风控指标要求,构建从投资者、参与机构到交易、结算机构全方位、立体有效的债券回购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交易所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风控指引》从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未到期金额与托管量占比,AA、AA+级债券入库集中度等三个主要方面,对回购融资主体的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

其一,为了便于券商对经纪客户的管理,防止经纪客户频繁触及欠库,《风控指引》延续原上交所风控指引的要求,规定证券公司经纪客户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

其二,为适当控制回购融资主体杠杆比率,促进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与现券市场的均衡发展,《风控指引》规定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

其三,为防止低等级信用债入库集中度过高带来的流动性差、市场价格形成不充分、盯市管理困难等问题,也为防止在市场紧张的情况下造成处置困难,《风控指引》规定AA、AA+级信用债入库集中度不得超过10%。
  •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留给相关市场主体足够的业务调整时间,避免市场不利影响,《风控指引》引入了新老划断和过渡期的安排。一方面,对于《风控指引》发布后新发行的AA、AA+级债券,严格按照入库集中度不超过10%的标准执行。而另一方面,对于《风控指引》发布前的存量AA、AA+级债券,给予了1年的过渡期安排,并设置了中间目标,即在《风控指引》发布的8个月内,应满足入库集中度不超过15%的要求;在12个月内,满足入库集中度不超过10%的要求。在调整至符合规定前,相关回购融资主体不得以该只债券新增提交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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