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日前,证监会就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他表示,此前证监会已成立了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试点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在深入推动试点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了这一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子类别,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其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募资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投基金和创投企业。此外,创新创业公司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并且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
他表示,此前证监会已成立了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试点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在深入推动试点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了这一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子类别,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其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募资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投基金和创投企业。此外,创新创业公司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并且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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