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险企人士近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银保监会适时将银行永续债纳入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将有利于险企拉长资产久期、优化资产负债匹配、分散投资组合风险。从目前来看,认购首单银行永续债的多是以需要配置长久期资产的年金养老险为主的大型保险机构。而由于永续债的风险资本占用问题,以及自身负债期限也较短,中小型险企投资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动力较低。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险资投资银行永续债尚未有相关细化规定,预计接下来监管部门或研究出台关于保险机构认购商业银行永续债的风险权重、对偿付能力影响等问题的细则。
以年金养老险为主的险企认购积极
缺资本金,成为当前制约银行信贷投放的一大因素,外源性的资本补充工具就成为银行“补血”的重要渠道。
1月24日,银保监会称,为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充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扩大信贷投放空间,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丰富保险资金配置,银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同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银保监会明确发行人应当符合四大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二是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三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四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在相关利好政策持续释放后,1月25日,中国银行(简称“中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第一单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票面利率为4.50%,认购超过2倍。
据一位险资相关人士透露,本次债券吸引了境内外的140余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认购,其中,以配置长久期资产的年金养老险为主的保险公司认购较为积极。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过去保险机构投资永续债,一般是在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簿记建档)进行投资,虽然也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但从过往成交来看成交较少。
“此次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永续债,将增加保险资金长期限可投资资产,降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指出,对保险机构来说,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等特征,尤其是近年来保险公司大力推行长期保障型产品,负债久期拉长,对长久期资产配置需求增加。对银行来说,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限制,有助于扩大永续债投资者范围,为银行资本工具引入增量资金,从而缓解永续债发行难的问题。
“永续债具有较高票息、长久期的特点,符合负债久期较长的寿险公司对资产配置的久期要求;部分寿险产品期限较长,而目前市场上险资可投资的超长期限资产相对较少,从资产负债匹配角度而言,永续债具有一定的配置价值。”一位上市险企投资部负责人表示。
“预计偿付能力充足的大型保险机构会参与到永续债市场中。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风险权重较高。因此商业银行永续债仅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较高的大型险企有一定的吸引力。”徐承远指出。
中小型险企参与动力不足
虽然永续债符合保险机构资产配置结构,但不少险企仍有一些担忧。
首先,在永续债的发行问题上,徐承远认为,一是永续债无固定期限,且设有利息递延支付机制;二是永续债设有减记条款,在触发条件后,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本息受损;三是赎回条款的设置,使得投资者面临一定再投资风险;四是永续债清偿顺序相对靠后。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次,从永续债的发行定价来看,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这是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一点。多位险企人士表示,中行发行的永续债票面利率为4.5%,收益率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充分调动保险机构的参与积极性。毕竟,目前险资投资的房企信用债或ABS收益率普遍达到了5%以上。
上海一家保险机构相关人士指出,考虑到上述这些因素,永续债流动性和变现存在问题,因而负债久期较短的财险公司参与永续债的热情相对较低,且中小型险企由于永续债的风险资本占用问题,自身负债期限也较短,其投资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动力也相对较低。
“不过,对险资来说,解决了合规性和估值波动问题后,如果银行能够提高发行利率,使其符合类权益投资品应达到的收益率,还是值得配置的。预计后期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发行的永续债利率将相对较高,银行系险企可能会积极参与认购。”上述保险机构人士补充道。
考虑到险资投资银行永续债还没有细化的规定,不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策略。徐承远认为:“对于负债以长久期为主、偿付能力充足的大型险企,可以将永续债作为增厚收益的投资处理。而对于中小险企来说,其负债以5年期以内的理财型产品为主,久期较短,同时此类险企面临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建议少投资永续债。此外,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资产负债匹配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投资高信用等级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并将其持有的商业银行永续债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近期有望研究出台相关细则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对于银行永续债市场发展而言,相关监管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资本占用问题需要尽快明确。
徐承远指出,对银行而言,从条款设计来看,商业银行永续债偿还顺序在二级资本债之后,优先股之前,期限为5+N,第5年发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赎回权,同时含有双触发的减记条款以及利息非递延支付机制。上述债项条款主要是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而设计的,但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债项品种,特别是在国内无相关先例可循的前提下,到期赎回的可能性、减记条款是否触发、利息非递延支付的约束力等问题均会增加投资者的担忧。
“商业银行永续债投资者市场的培育、二级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均面临一定困难。同时,商业银行永续债在股债属性认定、税收政策等方面仍有待明确。”徐承远表示。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华夏保险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虽然银保监会已经发文明确,“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但是关于风险权重、对偿付能力影响和所得税减免等问题仍尚待明确。其次,永续债的期限总体较长,估值波动相对通常债券品种高。并且市场预期待发行商业银行永续债短期供给量较大,同样抑制了保险机构的配置热情。建议监管机构可以尽快明确商业银行永续债的风险权重、对偿付能力影响以及所得税减免等几方面问题,有利于保险机构实际操作。
“因此,制定循序渐进以及差异化的投资准入标准,对于保险资金支持商业银行永续债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华夏保险人士指出。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预计接下来监管部门或研究出台保险机构认购商业银行永续债在风险权重、对偿付能力影响和所得税减免等问题上的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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