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共计十六条,明确定义了互联网黄金业务的具体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并指出,互联网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指出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以及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黄金账户作为黄金产品的簿记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同时要求代理销售互联网黄金业务的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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