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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查处20起违规案例 外汇局对外汇市场乱象“亮剑”

中国证券网
2017-12-0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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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外汇局在官方网站通报了20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涉及5家企业、6家银行、2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7名个人。

记者梳理发现,这些案例既包括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逃汇、银行不尽真实性审核义务纵容企业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也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让QDII额度或利用QDII违规跨境套利、个人以分拆方式逃汇或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

外汇局对上述案例进行了严厉查处,总计处罚没款达6671.41万元人民币。20个案例中,企业最高被处罚952.39万元,个人最高被处罚325.08万元,6家银行均被处以高限罚款,其中3家银行被责令停止相关外汇业务,1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处以大额罚款。

加强外汇市场监管趋势明显

据记者观察,与以往相比,本次公布的案例无论是处罚比例还是处罚幅度均有所提高。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体现了外汇局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整顿外汇市场乱象的决心。

与此同时,本次公布的违规案例不仅包括企业、个人和银行,还首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违规行为进行通报。上述负责人称,这向社会传达了强烈的监管信号,即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任何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本次公布的违规案例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造成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对这些案例进行披露并加强宣传警示,有利于震慑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和维护金融外汇市场稳定。”上述负责人称。

他进一步指出,本次公布的案例,涉及虚假交易、违规套利等行为,外汇局进行了严厉处罚,目的是通过检查、处罚维护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警示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要坚持真实性、合规性原则,引导银行将外汇资源投入实体经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严惩个人“蚂蚁搬家”违规行为

近些年,个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目前个人购买境外投资性保险、境外购房等个人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个人以分拆或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产是典型的违规行为。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个人违规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羊群效应”,如不予以严惩将引发风险。

本次公布个人案例即体现了外汇局继续加大个人外汇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举措。此次共通报7名个人案件,其中河南籍褚某、山东籍刘某、江西籍钟某、澳门籍郑某、江苏籍臧某等5名个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内蒙古籍宋某、河南籍蒋某等2名个人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分拆购付汇手段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三十条则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分拆购付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非法买卖外汇或分拆购付汇转移资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触碰必受惩处。为其办理业务的银行,也必须加强管理,升级信息系统,杜绝分拆购付汇行为,否则也将予以严惩。

上述负责人提醒,我国对于具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个人购汇不予限制。2017年初,在没有改变现存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外汇局进一步细化个人购付汇申报内容,强化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进一步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法律责任。

券商资管倒卖QDII额度受重罚

案例中有2起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开展QDII业务的。

其一是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该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外汇局在公开通报中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其二是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外汇局通报表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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