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此前《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修订内容还涉及:将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代表处的设立从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明确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等具体要求,并增加公示备案材料环节。
管理办法还规范代表处活动范围,加强风险防控。明确代表处活动范围为"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市场介绍业务由事前批准改为事后报告,并新增负面清单。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禁止事项,主要包括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合规支持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来华设立代表处,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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