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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年起实行

中国证券网
2015-10-1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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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10月19日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意见明确,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意见对负面清单制度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确认方式及与现行制度的衔接、保障措施,以及加快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给予了规定。

意见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明确,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空间布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管理措施的范围包括: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涉及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此,意见提出,要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建立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建立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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