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消息,据港媒报道,监管机构严打买卖壳活动,继以‘现金公司’不宜上市为由叫停内地富豪来港买壳后,近期港交所(00388)再有‘新招’追打卖壳活动。公司在卖壳前‘瘦身’,配发其大部分业务,若出售资产相当于<上市规则>界定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被视为等同将有关资产撤回上市,须事先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有关出售,即至少须有75%投赞成票,及不多于10%反对票,变相增加卖壳的难度。
有投行界人士指出,公司之前若配发非上市资产,若非涉关连人士,不须经独立股东批准,一般只需向小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故现时港交所是收紧有关规定,相信是要严打卖壳活动。
他解释,公司‘先瘦身,后卖壳’是很常见现象,‘因为公司若未瘦身减磅,可能规模太大,换言之,买壳的价钱会好贵,将来新买家提全面收购的价钱也很高。故先瘦身后得番个壳,会更方便卖壳,而先配发的资产,有可能是买壳者不想要,也有可能是卖壳者想自己留住。’
他指出,‘以往小股东冇得对这些配发(瘦身)行动SAY NO(说不),真系肉随砧板上,任人鱼肉’,故他赞成港交所作出收紧。
不过,博大金融投资银行业务总裁温天纳表示,现时上市公司五花八门,理解港交所的用意和立场,但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且,就算非上市资产重大配发,需要独立股东先批准,但对于细公司来说,也一样可能会通过。他建议,当公司在进行非上市资产重大配发后的一段时间内,若有股权易手,港交所应制订方法针对。
港交所今年曾检讨多宗个案,涉及发行人以实股按比例配发其‘大部分’业务(相对发行人余下业务而言)。其中一个个案,甲主板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配发乙附属公司的建议,就是要利便其出售于集团余下资产之控股权(即卖壳)。由于配发对甲公司的影响重大,控股股东于配发及相关安排的利益与其他股东有别,控股股东占有重大利益,故甲公司应设置保障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地位损害少数股东利益。
根据港交所的最新上市政策,港交所认为,该等配发相当于将配发的资产撒回上市,故股东应获得发行人撤回上市时可获得的相同保障。因此,如发行人出售资产会相当于<上市规则>界定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按百分比率计算),则发行人配发该等资产时,须遵守<上市规则>中适用于撤回上市的规定:发行人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有关配发。同时,发行人的股东须获提供合理的现金选择或其他合理安排,代替配发的资产。
港交所表明,如有发行人拟进行非上市资产重大配发,须遵守有关指引及尽早咨询港交所。
有投行界人士指出,公司之前若配发非上市资产,若非涉关连人士,不须经独立股东批准,一般只需向小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故现时港交所是收紧有关规定,相信是要严打卖壳活动。
他解释,公司‘先瘦身,后卖壳’是很常见现象,‘因为公司若未瘦身减磅,可能规模太大,换言之,买壳的价钱会好贵,将来新买家提全面收购的价钱也很高。故先瘦身后得番个壳,会更方便卖壳,而先配发的资产,有可能是买壳者不想要,也有可能是卖壳者想自己留住。’
他指出,‘以往小股东冇得对这些配发(瘦身)行动SAY NO(说不),真系肉随砧板上,任人鱼肉’,故他赞成港交所作出收紧。
不过,博大金融投资银行业务总裁温天纳表示,现时上市公司五花八门,理解港交所的用意和立场,但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且,就算非上市资产重大配发,需要独立股东先批准,但对于细公司来说,也一样可能会通过。他建议,当公司在进行非上市资产重大配发后的一段时间内,若有股权易手,港交所应制订方法针对。
港交所今年曾检讨多宗个案,涉及发行人以实股按比例配发其‘大部分’业务(相对发行人余下业务而言)。其中一个个案,甲主板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配发乙附属公司的建议,就是要利便其出售于集团余下资产之控股权(即卖壳)。由于配发对甲公司的影响重大,控股股东于配发及相关安排的利益与其他股东有别,控股股东占有重大利益,故甲公司应设置保障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地位损害少数股东利益。
根据港交所的最新上市政策,港交所认为,该等配发相当于将配发的资产撒回上市,故股东应获得发行人撤回上市时可获得的相同保障。因此,如发行人出售资产会相当于<上市规则>界定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按百分比率计算),则发行人配发该等资产时,须遵守<上市规则>中适用于撤回上市的规定:发行人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有关配发。同时,发行人的股东须获提供合理的现金选择或其他合理安排,代替配发的资产。
港交所表明,如有发行人拟进行非上市资产重大配发,须遵守有关指引及尽早咨询港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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