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三种情况确定买入价。
据证券日报5日消息,“这份公告正式明确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对限售股的买入价进行了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公告确定了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而股权转让通常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6%的增值税率征税。
《公告》明确,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三种情况确定买入价。
一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第一种情形现在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第二种情形对IPO前的投资者非常有利。IPO前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可以说是非常低,尤其是早期投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现在无论你是参与A轮还是pre-IPO轮,一律按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减轻了税负。”业内人士表示。
有分析人士表示,由于送转股后股价会除权,股价会降低,成本价也会降低,而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买入价是固定的,所以可能刺激上市公司高送转从而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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