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9月19日消息,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指引适用于从事搜索引擎营销、积分墙营销、程序化购买、营销数据服务等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
指引指出,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公司所处的产业链环节和具体业务模式,便于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应当披露下列能够反映公司业务特点的信息:(一)公司数据或者流量的导入方式,自有平台导入、第三方导入的数据或者流量占比情况,移动端和非移动端覆盖的用户数量及日均活跃用户数量;(二)与反映公司主要业务的标准(如转化率、点击率、展现率等)相关的技术指标,如每秒报价笔数、每秒成交笔数、日均报价笔数、日均成交笔数、日均成交金额、日均网页抓取数、日均关键词展示量等;(三)公司在主要合作平台(如需求方平台、供应方平台、广告交易平台等)上的交易金额,单一平台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额50%以上的,应当披露其名称和交易金额所占比例。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业务指标时,应当详细披露指标含义、数据口径、数据来源(第三方机构、公司自身统计均可)及所反映的公司运营状况,并保持各期报告中相关数据口径和来源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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