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融绕标套现虽然不规范,却反映了部分投资者的市场需求,期望规范之后,适度松绑。
近期有关部门召集部分券商进行座谈,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控、两融绕标套现融资等展开讨论,叫停了两融绕标套现融资的操作模式。笔者认为,股票融资套现模式有其成因,或应堵疏结合。
所谓两融绕标套现,假设某投资者将100万市值股票转入两融信用账户作为担保品,然后在信用账户中买入33万元的黄金ETF或H股ETF,将这些ETF转至普通账户再卖出,可获得33万元资金。此类操作之所以行得通,是因为两融业务规则规定,“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上述操作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刚好为300%,符合规定。
也就是说,两融绕标套现,是投资者基于两融业务渠道、利用股票担保形成的一个融资模式;目前还有一种股票融资模式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两融绕标套现之所以兴起,是因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引起的风险案例逐渐增多,尤其今年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如果大股东、二股东等质押比例合计达到50%,那其他股东就不能用股票质押融资了,只能另想办法。
有必要对比研究分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与两融及两融绕标套现到底有何区别。一是主要操作环节不一样。股票质押回购有“质押登记”环节,质押物管理由中国结算公司对融入方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标的证券质押登记后就不可卖出。两融业务则主要通过证券担保,由客户与交易所会员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维持担保比例,当然客户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
二是资金融入方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融入方是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现实中多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其所持限售股也可质押融资。而两融业务中的资金融入方,是开设两融账户的投资者,覆盖范围更广;当然原始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提交为担保物融资。
三是资金融出比例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规定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也即1元证券市值最多可融出0.6元。两融绕标套现模式中,由于受到维持担保比例的约束,股票担保融资比例最多为33%。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两融绕标套现模式,其业务风险或远低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模式。投资者通过两融模式融资,仅为市值三分之一,其实轻轻松松在二级市场卖出,所得资金更多。当然有人指出该模式导致难以监控套现资金流向,甚至用于炒作小盘股,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样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且融入方更易触及平仓线,现实中已有爆炒案例发生;由于限售股也可用于质押回购交易,一旦触及平仓线还可能导致更为难解的风险。
目前有关部门叫停两融绕标套现,笔者认为,对此进行规范很必要,但同时更应进一步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比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条款极不公平,50%指标等于先到先得,剥夺了其他投资者平等质押融资权利,现实中大股东倾囊而出将自己100%持股质押融资,往往产生爆仓风险。若规定每个股东至多只能将其50%持股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由此既可控制大股东等爆仓风险,还可维护所有股东的质押融资权利;其他股东也可质押融资,或许也就无需通过两融渠道来进行股票担保融资。
目前两融绕标套现虽然不规范,但却反映了部分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的市场需求,笔者认为通过规范之后,或可适度松绑。比如在完善相关流程,同时将绕标套现的中介物“黄金ETF或H股ETF”,换成50ETF或300ETF,或既可方便投资者融资,又可让券商增加利息收入,还对沪深市场形成一定支撑。
近期有关部门召集部分券商进行座谈,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控、两融绕标套现融资等展开讨论,叫停了两融绕标套现融资的操作模式。笔者认为,股票融资套现模式有其成因,或应堵疏结合。
所谓两融绕标套现,假设某投资者将100万市值股票转入两融信用账户作为担保品,然后在信用账户中买入33万元的黄金ETF或H股ETF,将这些ETF转至普通账户再卖出,可获得33万元资金。此类操作之所以行得通,是因为两融业务规则规定,“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上述操作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刚好为300%,符合规定。
也就是说,两融绕标套现,是投资者基于两融业务渠道、利用股票担保形成的一个融资模式;目前还有一种股票融资模式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两融绕标套现之所以兴起,是因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引起的风险案例逐渐增多,尤其今年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如果大股东、二股东等质押比例合计达到50%,那其他股东就不能用股票质押融资了,只能另想办法。
有必要对比研究分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与两融及两融绕标套现到底有何区别。一是主要操作环节不一样。股票质押回购有“质押登记”环节,质押物管理由中国结算公司对融入方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标的证券质押登记后就不可卖出。两融业务则主要通过证券担保,由客户与交易所会员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维持担保比例,当然客户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
二是资金融入方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融入方是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现实中多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其所持限售股也可质押融资。而两融业务中的资金融入方,是开设两融账户的投资者,覆盖范围更广;当然原始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提交为担保物融资。
三是资金融出比例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规定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也即1元证券市值最多可融出0.6元。两融绕标套现模式中,由于受到维持担保比例的约束,股票担保融资比例最多为33%。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两融绕标套现模式,其业务风险或远低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模式。投资者通过两融模式融资,仅为市值三分之一,其实轻轻松松在二级市场卖出,所得资金更多。当然有人指出该模式导致难以监控套现资金流向,甚至用于炒作小盘股,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样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且融入方更易触及平仓线,现实中已有爆炒案例发生;由于限售股也可用于质押回购交易,一旦触及平仓线还可能导致更为难解的风险。
目前有关部门叫停两融绕标套现,笔者认为,对此进行规范很必要,但同时更应进一步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比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条款极不公平,50%指标等于先到先得,剥夺了其他投资者平等质押融资权利,现实中大股东倾囊而出将自己100%持股质押融资,往往产生爆仓风险。若规定每个股东至多只能将其50%持股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由此既可控制大股东等爆仓风险,还可维护所有股东的质押融资权利;其他股东也可质押融资,或许也就无需通过两融渠道来进行股票担保融资。
目前两融绕标套现虽然不规范,但却反映了部分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的市场需求,笔者认为通过规范之后,或可适度松绑。比如在完善相关流程,同时将绕标套现的中介物“黄金ETF或H股ETF”,换成50ETF或300ETF,或既可方便投资者融资,又可让券商增加利息收入,还对沪深市场形成一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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