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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存量联动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全面践行市场化

中国证券网
2020-08-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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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近日宣布,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公司将上市。这意味着,资本市场稳步推行的注册制改革又迈出重要一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深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对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要求,既借鉴了科创板和境外成熟市场成功经验,又结合存量市场情况优化完善,在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领域同步实施注册制。

市场人士认为,创业板改革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审核进度及结果全透明、可预期,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定价、发行节奏方面也更加市场化。机构研究人员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注册制的稳步推进,一个更加市场化的资本市场将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助力更多优质、创新企业得到长足发展。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良性的投资环境。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对市场而言,当信息披露不完善时,极易导致信息的不对称,进而造成投机、炒作、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泛滥,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会严重损害那些踏踏实实做事的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则可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

此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以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投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价值几何、价格高低则不作实质性的判断。

东兴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刘嘉玮表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的一项重大改革,而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新证券法的修订重点之一,也是优化监督审核环节、缩短创新企业上市流程、将监管职责转移给交易所等的基础。

坚持市场化方向

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创业板改革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定价以及发行节奏方面更加凸显了市场化方向。

陈雳表示,从发行上市条件看,一方面,深交所放宽门槛,设置了更为多元、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允许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为尚未盈利企业上市留下制度空间。另一方面,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改为持续经营能力,对可由投资者来判断的事项,逐步将规则要求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定价方面,注册制下,新股发行定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陈雳表示,截至8月15日,注册制下创业板新股注册生效的已有23家。目前,绝对发行价格最高的是锋尚文化,其发行价为138.02元。从市盈率角度看,这23家公司的市盈率水平从19倍至59倍不等。相对于8月14日收盘时创业板72.6倍的整体市盈率水平,创业板注册制新股具有一定的投资机会。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注册制下,创业板新股的发行上市节奏也由市场化方式决定。即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发行窗口,新股发行实现“常态化”。同时,再融资的小额快速发行适用简易程序,交易所在两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极大地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效率。

审核进度及结果可预期

市场人士表示,从审核进度看,深交所在审核业务规则中对审核时限作出明确规定,针对首发(含重组上市)、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明确具体审核时限和回复时限,企业从申请到审核到注册到上市,时间进度可预期。同时,审核标准、审核流程清晰透明,审核问询及发行人、中介机构的回复,还有上市委审议结果均对外发布,增强了审核结果的可预期性。

“从已提交注册和注册生效企业的情况看,其受理时间集中在6月下旬,以此计算,审核时间约为40天至50天。”陈雳表示。

刘嘉玮认为,注册制下的创业板定位明确,审核效率更高,各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企业上市审核周期明显缩短。同时,注册制将发行定价权交给市场,由投行和投研部门对企业资质严格把关,并积极与市场对接,使上市定价更加灵活和市场化。券商定位也从之前的“上市中介”上升至“全流程参与”,权责范围均有所扩大。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券商也将继续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时时与监管部门和企业沟通,使企业经营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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